外汇局就境内企业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政策答问——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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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汇局就境内企业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政策答问
2009年10月16日 07:45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中新网10月16日电 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消息,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人就发布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政策答记者问。

  问:《规定》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在当前世界经济金融逐步全球化、一体化背景下,境内企业对优化外汇资源配置、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提出了更高的需求, 为便利和支持境内企业外汇资金运用和经营行为,在适应国际收支均衡管理需要的情况下,近年来外汇局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改革和规范企业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的政策措施。例如:《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0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8号)等。

  为进一步降低境内企业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准入门槛,明确境内外币资金池业务运营方式,规范和健全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法规,推进外汇管理法规的清理和修订工作,外汇局拟定了《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并广泛征求了银行、企业等意见,《规定》于2009年10月12日发布,并于2009年11月1日起实施。

  《规定》的实施将使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更加规范化、系统化,符合当前经济形势发展,有利于境内企业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增强竞争优势,同时,有利于推动银企合作、业务创新,加快我国金融服务业与国际运作接轨。

  问:《规定》主要有哪些改革措施?

  答:一是放宽了业务主体资格限制;二是明确了境内外币资金池业务的运营方式,规范了境内外币资金池业务的基本原则、业务结构、审核程序等相关内容,并明确由实施方案的受托银行(财务公司)负责进行申请及相关统计报备;三是进一步简政放权,《规定》中所涉及的外汇管理核准等相关事宜均由外汇局分局(管理部)办理,总局不再承担具体的审核工作;四是规范与健全了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法规,将《关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8)内容完善并纳入《规定》框架中,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法规的清理和修订工作。同时,进一步简化相关外汇业务核准手续,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所涉及的相关账户开立、境内外汇划转等事项,受托银行(财务公司)可持业务资格核准文件为企业办理,无需外汇局核准。

  问: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依照本《规定》及其他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包括境内企业内部成员相互拆放外汇资金、实施外币资金池管理以及通过内部财务公司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

  问:上述措施实施后,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可能存在哪些风险?如何防范风险?

  答:一是由于境内企业内部成员用于相互拆放外汇资金、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的资金来源于其资本金外汇账户、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内可自由支配的外汇资金,可能会出现外汇资本金借外汇资金集中运营渠道进行结汇,规避现行外汇资本金结汇政策的风险。为防范上述风险,在《规定》中明确:境内企业委托贷款资金不得结汇使用,不得用于质押人民币贷款,若需结汇使用,境内企业应将来源于其资本金外汇账户或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委托贷款资金原路返回至其原划出资金的资本金外汇账户、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后,再按相关规定办理结汇。

  二是对于以外币资金池方式实现外汇资金集中运营,为避免与现行外汇管理规定的“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的真实性审核方式相冲突,在外币资金池的方案设计上规定:用于集中的自有外汇资金应“先落地,后集中”,并严格限定外汇委托贷款专用账户、资本金外汇账户、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等账户的收支范围,坚持全收全支原则,不得自行轧差结算。

  总体而言,境内企业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的风险有限,而且,也是在可控的范围之内通过上述方案设计防范所涉风险。

  问: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是否适用于由境外母公司控股的境内企业内部成员?

  答:适用,《规定》第二十八条明确了:“由同一境外母公司控股的境内企业内部成员适用本规定”。

  问:境内企业通过内部财务公司以吸收内部成员外汇存款、对内部成员发放外汇贷款的方式开展外汇资金运营业务是否需要外汇局核准?

  答:境内企业若仅通过内部财务公司以吸收内部成员外汇存款、对内部成员发放外汇贷款的方式开展外汇资金运营业务则无需外汇局核准;方案所涉及的外汇账户开立、境内外汇划转等事项也无须经外汇局核准。

  但若以委托贷款为法律框架实施外币现金池方式,则需由外汇局核准并应按照《规定》相关规定办理。

  问: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8号)相关内容相比,此次《规定》中境内企业通过财务公司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管理相关内容是否有变化?

  答:没有原则变化,但相关内容更加科学、完善,如,此次在《规定》中进一步明确了财务公司办理结售汇业务的有关程序,即财务公司应在获得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会员资格后,才能按照结售汇管理的相关规定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

  问:如何理解《规定》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04号)以及《关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8)的关系?

  答: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04号)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8号)同时废止。以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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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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