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首家债权转股权企业成立 有利资本流动——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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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首家债权转股权企业成立 有利资本流动
2010年04月30日 10:42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中新网杭州4月30日电(记者 童静宜 实习生 吴显)29日下午,浙江省工商局出台了《浙江省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浙江合盈畜牧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浙江首家债权转股权的企业,第一个吃到了螃蟹,领取了营业执照,债权转股权有望正式走上企业重组的舞台。

  债权作为一种非货币的财产,是目前经济生活中最普遍的财产性权利之一。2006年实施的新《公司法》列举了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四种可出资财产,并用可评估可转让的概括式规定了其他可出资财产。但是,除了股权,国家工商总局尚未对其他非货币财产的出资问题予以明确。浙江省工商局企业注册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处处长吴宝川表示,“从性质上看,相当部分的债权符合出资的条件,债权作为新增的第六项可出资财产,通过转股权的方式,拆除了资本流动壁垒,能提高资产的流动性,促进更多的财产性权利转化成资本。”

  浙江合盈畜牧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卢永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合盈畜牧科技公司成立之初注册资本只有500万元,随着企业的做大,融资困难成为了企业发展的瓶颈,这次的债权转股权,1074万债权转化成了股权,加上原始股东的部分现金注入,公司的注册资本从几年前的500万增加到了现在的1800万,“这大大降低了企业资产负债率,增加了企业净资产,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

  记者获悉,这次开放债权出资尚处于试点阶段,为了更加稳妥地推进这项工作,今天出台的《暂行办法》在债权出资的范围、条件和程序上作了特别的规定。在范围上,允许债权人以对被投资公司的债权出资,暂时排除了以对其他公司、自然人或组织的债权向被投资公司出资,即只有在债务人是被投资公司的情况下才能向该公司出资。同时,暂时排除了外资领域的债权出资。

  在条件上,特别要求债权合法有效、权属清晰、权能完整,属于被投资公司经营中产生的货币给付、实物给付的合同之债。债权人与被投资公司要签署承诺书,保证债权符合出资条件。同时,对债权出资中包括中介机构在内的各方规定了行为准则,对违反规定的将依法予以查处。

  在程序上,不仅要经被投资公司股东同意,还要经过中介机构审计、评估和验资,以此来最大限度地降低投资风险,保障债权出资的合法有效。(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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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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