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本报《“双薪”合并计税符合公平原则》一文对年底双薪的性质有误解。年底双薪不是奖金,年底双薪是固定薪水的一部分,常常写进劳动合同,只是放到年底发放而已。年底双薪在港台等华人社会非常普遍。按照之前的缴税办法,年终奖金是除以12个月再套缴税税率,年底双薪按单月工资计税,所以后者税负更重。
即便税负相对更重,许多企业仍然采取年底双薪的形式支付报酬。一个原因是年底双薪在许多地区、行业成了惯例,第二个原因是年底双薪有利于企业维系员工忠诚度。如果把年底双薪与12月份工资合并计税,无异于对年底双薪予以惩罚性征税,全国的企业财会和人力资源又得忙乱一阵子。该文作者陈爱和作为税务工作者,长期与企业打交道,却不认识企业惯例,单纯把年底双薪当成企业避税手段,令人遗憾。
不仅陈爱和把公平当成我国的征税原则,之前本报《“双薪”合并计税有违税收原则》一文的作者也把公平当作征税原则,其实公平原则在实践中从来就没有体现过。理论上所得税是直接税,但国内的所得税在纳税人还没得到,就被税务局从企业那里扣走了,与间接税无异。工薪阶层之所以税负重,奥妙就在于“直接税间接征”。“直接税间接征”岂止不公平?
征税无所谓原则。一定要说征税原则的话,那就是以尽量方便的手段征来尽量多的税。企业主所缴纳的所得税才是直接税,纳税人对直接税的议价能力较强。如果对企业主征税太重,他们会用脚投票。任你再三呼吁公平原则也枉然,不符合税收最大化原则。不过不要担心,政府征收的所有税收都会通过市场公平地分摊到每个纳税人身上,企业主漏缴的那部分也一样会通过增加就业等市场手段公平地让全体纳税人分享。市场才是公平的源泉,跟税务机关讨公平那是缘木求鱼。平时都不显灵的公平,更不会在增税时跑出来显灵。(侯梅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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