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消费“后悔权”:必须向消费者倾斜——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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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解读消费“后悔权”:必须向消费者倾斜
2009年06月19日 16:04 来源:新民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施行15年的《消法》正重做修订,中消协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俊海接受本报独家采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这一距今逾15年的法律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5年立法规划项目,目前正在修订之中。近来,一个叫做“后悔权”的名词引起公众极大关注。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俊海这样阐述:“后悔权”准确地讲,应称为“法定的消费者单方合同解除权”。它指消费者有权利在法定的合理期限内按照自己的意思表示单方行使合同的解除权。

  据此,消费者可以在法定情形下,根据法定条件与程序实现无因退货。

  “后悔权”不能转嫁市场风险

  “后悔权”制度一旦实施,是否会被消费者滥用,导致交易秩序的混乱呢?

  刘俊海并不否认消费者滥用“后悔权”的可能性。他举例说,如某消费者购买房子10年后一旦房子贬值,可能会本能地想到要行使‘后悔权’。但这种想法不受我们所说的‘后悔权’制度的保护。因为,‘后悔权’仅仅解决消费者在头脑不冷静的时候签订重大交易合同的问题,而不能允许和鼓励市场风险的不合理或不诚信的转嫁。因此,消费者或者交易方不能通过行使‘后悔权’把较长期限内价格大起大落的市场自然风险转嫁给诚信的企业。

  “消费者的‘后悔权’制度未必适用于所有消费行为。”为此,刘俊海提出了实施“后悔权”制度要遵循的原则。首先是要严格限制适用范围,一是购买标的金额巨大的消费合同,比如商品房、汽车之类;二是网上购物、电视购物合同,消费者网上购物时还没有看到商品,就点击鼠标了,这就等于承诺了,合同就生效了;三是现实当中存在的先交钱后看合同或者先交钱后签合同的买卖行为,因为这本身就不是一种道德的签约方式;四是上门推销的消费合同。

  其次,要严格限定消费者“后悔权”行使的期限。比如在美国,很多州的撤销权是3天,欧盟一般规定14天。“考虑到我们的消费者在当前不太规范的市场环境下往往不够理性,我们的企业经营行为也还没有慎独自律的情况下,我个人倾向于期限宽松些,但也不能太长,最多不超过14天。”

  “后悔权”让商家善待消费者

  刘俊海指出,“后悔权”的制度设计建议是在尽量顾及消费者和企业的合理利益诉求和心理感受,同时参照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基础上提出来的。它无疑是对消费者权益的极大保护,“但商家、企业家们千万不要觉得‘后悔权’制度故意跟他们过不去,恰恰相反,‘后悔权’制度对他们大有好处。”刘俊海说。

  “最苛刻的消费者会促生最具有竞争力的企业和企业家,”刘俊海认为,“‘后悔权’制度的实施,可以规范商家和企业家的经营行为,是他们对自己的品牌、产品质量有自信心的表现,有利于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实际上,倘若商家、企业在签订合同时,把涉及到消费者购买商品的重要信息全面、真实、客观、公平地披露出来,避免忽悠消费者,消费者行使‘后悔权’的概率就会大幅减小。我发现在美国没有一个商场因为实行无因退货而关门倒闭,反而增强了企业的竞争力。”

  “这种制度,对企业间的竞争游戏也是一种重塑,”刘俊海认为,经过这次金融危机的洗礼,全球各个产业都会陆续步入微利时代,企业竞争最重要的法宝是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感和自身的社会责任品牌。社会责任品牌比人才、技术、资金都重要。要掌握这个竞争法宝,有一颗感恩的心是非常重要的。

  “善待消费者就是善待自己,否则,消费者会用脚、用诉状、甚至用‘人肉搜索’来‘投票’。”刘俊海说。

【编辑:杨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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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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