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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人拿稿费为何难?报刊出版者不愿交钱

2011年05月05日 17:33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李永明 王葆柯

  我国《著作权法》从实施之初就确立了作品转载、摘编的法定许可制度。1991年实施的《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此后,《著作权法》历经2001年和2010年两次修订,对该款规定内容均予以保留。按说,一项制度实行20年不变,至少说明该制度运行正常,不存在太大问题。但实际情况是该项制度并没能完全保证著作权人获得合理报酬。

  我国确立转载、摘编法定许可制度的立法初衷,是通过限制著作权人的许可权,方便报刊转载,从而促进作品的广泛传播,增加作者的经济收益,保证其获酬权不受侵害。但是,从20年来转载、摘编制度的运行情况看,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景象。一方面,作品转载、摘编呈前所未有的繁荣景象:文摘类报刊得风气之先,已成为最受欢迎最赚钱的一类刊物,而其他各类报刊也都纷纷开设不同名称和类型的文摘版,尽可能地通过摘编其他刊物作品的精华以吸引读者眼球。后起的网络媒体,虽然不享有转载、摘编的法定许可权利,但也挡不住他们分享这一“盛宴”的冲动,网络上的转载、摘编更呈一片泛滥之势;另一方面,众多作者因作品被大量转载却得不到应有的报酬而满腹牢骚。这表明,转载、摘编制度确实使作品广泛传播,但作者的获酬权却打了折扣。笔者分析,这是因为作者报酬不仅收缴难,而且收缴的稿酬返还也难。

  作者报酬收缴难:

  报刊出版者不愿交钱

  在现有转载、摘编制度下,由于限制了著作权人的许可权,其本人是无法了解自己作品被转载、摘编的情况的,更谈不上自己追索报酬了。其实法律已经预见到了这种情况,1991年施行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作品被转载、摘编后,报刊出版者应当主动向作者支付报酬,而对于著作权人或著作权人地址不明的,《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刊物“应在一个月内将报酬寄送国家版权局指定的机构,由该机构转递著作权人。”

  但到2002年《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修订后,鉴于《著作权法》已规定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法律地位,于是取消了这一内容。但是,因为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直到2008年年底才正式成立,所以在很长一段时间,报刊转载、摘编作品的作者报酬,基本上是由国家版权局指定机构——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与其设在各省的著作权使用报酬收转办事处代为收缴的。这期间,由于报刊出版者多数缺乏交付稿酬的积极性,收转办事处又只是一种代办行为,所以收缴工作只能以协商的方式进行。收缴机构曾依据新闻出版总署与国家版权局有关通知,借助报刊管理部门的配合,在报刊年审时进行报刊转载报酬支付情况的检查,使收缴工作一度取得较大进展,但效果还是有限,报刊转载、摘编作品不付酬的情况仍然占到很大比例。

  笔者曾在2000年后的六七年间负责过山西收转办事处的收缴工作。山西省公开发行的报纸约70家,期刊约200家,其中年上交数额最大的是一家省级机构主办的文摘报。该报每周出两期,每期16版,每版7000字的版面,每期计11万余字。每年出版不下100期,版面总字数应达1000万字以上。按照他们的要求减去时事新闻以及200字以下的豆腐块一类的短文30%,再减去广告版面20%,那么还有500万字的转载量。以国家版权局规定的“每千字50元的付酬标准”计算,该报每年应上交作者报酬是25万元左右。但他们以生存困难为由最多的一年才交过10万元,此后均按一年8万元左右交付。此外,山西还有11家地市日报,每家地市日报每周要出周末版或星期版一到两期,全部刊登的是转载、摘编作品,而每家地市日报还下辖一份当地晚报,晚报每周也至少出一期文摘版。这样,一份地市日报再加上晚报合起来的转载量并不比一份省级文摘报的转载量小,可鉴于其生存困难,办的最好的一家年上交作者稿酬仅有2万余元,另有2家交1万多元,其他都在1万元以下,最少的只交3千元。所以,这11家地市日报交付的作者报酬,不到实际转载、摘编量的10%。而从全省总的上交情况看,山西省上交作者报酬最多的是2002年,交了35万余元。结果,山西省一下子进入了全国上交数额的前4名。按这样的数额估算,山西省上交的作者报酬,不会超过实际转载量的20%。当然,这之中有的期刊做到了百分之百上交,但毕竟是少数。相比之下,报纸的情况要差得多,没有一家的上交比例能超过30%。然而,据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在2006年公布的数字,山西是属于全国上缴数额比较多的省市之一。由此可知,全国总的收缴比例也不会超过实际转载量的20%。这就是说,有80%的转载、摘编作品,由于报刊出版者在收缴阶段就不交,这部分作者的获酬权基本上就被剥夺了(被作者发现并主动索取稿酬的例外)。

  作者稿酬返还难:

  版权代理机构找不到作者

  2004年9月2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向媒体发布消息:该中心管理的法人单位——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自1993年以来,曾以“中国著作权使用报酬收转中心”的名义为作者收取稿酬2000多万元,目前尚有1000多万元稿酬未被领取。该代理总公司从发布该消息当日起,在北京国际图书博览会上举办“著作权使用报酬现场查询”活动,希望因自己的作品发表后被人转载(包括网络)却收不到相应的稿酬,或根本就不知道作品被转载、摘编,或知道却为索要稿费而投诉无门的作者们,可以在现场找该公司查询,以领取自己应得的稿酬。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这一消息,使人们进一步看到了转载、摘编制度下作者获酬难问题的严重性。一方面,全国10年间共收缴作者报酬2000万元,年均200万元,一个省、市平均不到10万元;虽说后5年比前5年收的要多得多,但即使2000万元全是后5年收的,一个省、市的收缴年平均数也超不过20万元。从前述山西的收缴情况可知,20万元仅仅是一个中等省市实际转载量的20%不到。这表明全国的收缴工作距离保证作者获酬权的法定目标存在着巨大差距。而另一方面,收缴上来的2000万元稿酬中,竟有一半未能返还给作者。这又是为什么呢?是版权代理机构不愿意返还吗,是作者不愿意要稿酬吗?肯定地说,两者都不是,而是版权代理机构找不到作者。

  版权代理机构为什么找不到作者呢?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作者没有向版权代理机构授权、注册,版权代理机构的数据库里没有作者的相关资料;另一种是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查不到或者是相互对不上号,以致无法找到作者。如果是第一种情况,像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采取的做法,举办“著作权使用报酬现场查询”活动,在媒体上加大力度宣传以提醒经常有作品发表的作者们注意,同时公布网址和联系电话,供全国的作者们上网查询或者电话联系,通过这样一些活动,最终是可以使这部分作者领回自己的稿酬。而如果是第二种情况,由于查不到作者或作品名称,即使现场或者网上开展宣传和查询活动都是无济于事的,这部分稿酬的最终结果只能是永远沉睡在版权代理机构的账户上而无法返还给作者了。

  值得注意的是,导致著作权人获酬难的上述两大难题,在中国文字著作权保护协会于2008年10月成立以后,并未有所改变。在报酬收缴方面,根据该协会于2011年1月7日在其网站上发布的一条消息称:“文字著作权协会去年(指2010年)共收取版权使用费246万元,其中报刊和教科书法定许可收费160万元。截至去年12月24日,已分配稿酬159.8万元,其中教科书法定许可约76万元。文著协去年稿酬平均分配率为64.96%。”从该条消息提供的情况看,文字著作权协会成立后的第二个收费年头,全年共收缴报刊和教科书上交的稿酬160万元,其中减去教科书的76万元,报刊上交的转载、摘编稿酬仅有84万元。这与2004年前的10年间平均一年收200万元少了一半还多。另外,该条消息称文著协的稿酬平均分配率为64.96%。这表明仍然有三分之一的稿酬分配不出去。

  (注:本文提及的《著作权法》条目序号,均按2010年修订前的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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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蒲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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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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