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中为何没有“后悔权”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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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权中为何没有“后悔权”
2009年07月29日 08:20 来源:新京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仿佛是一夜间,作者的版权意识空前高涨,今年的出版江湖不断爆出作者行使“后悔权”的案例,无论是五月间作家王刚的新书《福布斯咒语》“一女二嫁”,还是最近作家王跃文新作《苍黄》(一名《落木无边》)的“脚踩两只船”,都是作家和出版机构为作品出版大起争执的案例,双方都分别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诉说出版合同中的“陷阱”,相互指责甚至对簿公堂,要求赔偿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

  熟悉法律的人都知道,作品的所有权利都属于作者,这一点,体现了法律对作者的保护和鼓励作者创作的本意。然而,如同购房者在强势的房地产商面前毫无话语权一样,作者在精明的出版商面前也常常落入“陷阱”,放弃了很多原本属于自己的权利。在“好心人”(多为其他出版商或律师)的提醒下,作者才意识到自己在困顿时期签订的合同(有时也是在酒桌上脑门一热一时冲动讲哥们义气的结果),会使自己失去很多原本属于自己的利益。而作者如果想要毁约,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法律并无明文规定,一般的出版合同中也并未对此进行约定。

  由此,如同《福布斯咒语》一样两本内容几近相同的书同时出版发行的闹剧便不可避免地发生了。老实说,最开始我还以为这是作者对自己新书进行营销的一种手段,毕竟,名作者与大出版商之间的纠纷还是很吸引眼球,能获得媒体的持续关注,然而,两种版本的书同时上市后并没有引起读者多大的关注,与之前出版商所预计的几十万销量有明显的距离———跑出版和文化的记者以及广大的读者,显然都没有关注这本书本身的内容及其当下出版的社会意义,而都在计算背后的经济利益与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所以,如果说这也是一种出版营销的创新的话,那么,这个创新显然是失败的。

  由此想到,著作权中为何没有“后悔权”。在即将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人提出对购买住房、汽车等商品的消费者,在十五天内拥有无条件毁约的权利。而事实上,著作权的授予,与消费者买房一样,都需要冲动与勇气,也都面临着“多年心血毁于一旦”的尴尬处境。“后悔权”的存在,能给作者反复权衡利弊、仔细辨别合同陷阱以时间,也能避免“都是冲动惹的祸”。而在“后悔权”期限之后,出版商则可以放心来运作,也不用再有其他的担忧。如果说,《福布斯咒语》的出版是作者和出版商“双输”的结局,那么,我也不看好王跃文《苍黄》一书的市场前景———毕竟,中国是一个讲究“和气生财”、“吃亏是福”的国度,虽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单靠“学雷锋”,发扬“孔融让梨”的谦让精神,并不可取,但是一出版就官司缠身,显然不是什么好兆头,而且,作者会给读者以“不厚道”“只会炒作”的恶劣印象,这也势必会最终影响该书的销售。而且,熟悉出版的作者应该都知道,最后能拿到多少版税,还是要靠读者来为您买单啊。

  □李杰(北京 编辑)

【编辑:张中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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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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