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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费转载:传统媒体从业者一大困扰
2010年01月07日 18:11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免费转载:传统媒体从业者一大困扰

  法官建议通过集体管理组织解决授权和付酬难题

  近日,《中国新闻出版报》记者在北京大学参加媒体著作权研讨班时了解到,网络媒体大量免费转载传统媒体稿件的现象令许多传统媒体十分头疼。《中国新闻出版报》记者就此对相关人士进行了采访,虽然见解各有不同,但都为这一现象提出了自己的解决办法。

  维权难与从业者观念有关

  采访中,不少网络媒体编辑表示,由于在我国网络媒体尚无独立的新闻和信息采编权,因此他们还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新闻媒体,其所需的海量新闻与信息有赖于报纸等传统媒体提供。一些传统媒体记者分析,之所以会发生这样的问题,和报业当初“没打好底”有直接关系。早在网络媒体起步之初,他们便大肆转载报纸内容,那时许多报纸也希望借助网络提升自身的影响力和竞争力,经常向网站免费提供新闻稿件。而许多报社在制定量化考核办法中都会有这样一条规定:被网络转载将获得额外奖励。这种以网站转载率的高低来评价稿件优劣的模式,说明大多数报社认为网络转载对增加其影响力是有益的。当然也有一些记者至今对自己所发表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还不明确,他们不清楚自己发表稿件的著作权到底是归报社所有,还是归记者本人所有。也有传统媒体的记者表示,就算明确了自己的权利,他们也不会去维权,因为诉讼结果不会给自己带来太多实际利益,还会耽误大量时间。

  然而,近几年来,一些传统媒体已经不愿再充当网络媒体的免费打工者,报业抵御网络媒体转载的战争已拉开序幕并有愈演愈烈之势。法院也开始不断接到大量报社起诉网站转载侵权的案件,例如《新京报》诉TOM网、浙江在线网站的案件,《经济观察报》诉中华网的案件等,都备受社会关注。据了解,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7年受理报社起诉网站转载侵权的案件只有不到10件,2008年则迅速增长到50余件,而到2009年,前3个季度受理此类案件就超过了120件。随着案件数量的迅速增长,卷入这场纷争的报社和网站也越来越多,所涉及的作品从几十篇逐步达到了数千篇。与此同时,很多媒体也相继展开了对互联网免费转载报业内容现象的探讨。

  两种类型内容转载

  不受法律保护

  据了解,报社与网站争议的核心问题主要是“网络转载”的合法性,即网站是否有权在未经许可、不付报酬的情况下使用报纸的内容。对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杨德嘉法官解释,所谓“报纸内容”只是日常生活中的习惯说法,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一称谓太过笼统、有失严谨。因此,为了将网络转载是否合法这一问题讨论清楚,就需要对报纸上不同性质、类型的内容进行法律上的甄别,根据不同情形进行分析。

  那么到底是不是报纸中的所有内容都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呢?杨德嘉法官表示,有两种形式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一种是报纸刊登的涉及国家公文、时事新闻、通用数表等内容,以及一些缺乏独创性的只言片语,都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另一种,报纸所刊登的在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独创性的文章,即那些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也需要视情况区别对待。因为在一些情况下,报社对其报纸上的作品并不享有著作权,而只享有以非独家的形式进行刊登使用的权利。也就是说,决定如何支配该作品的权利仍然保留在原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手中。

  许可与付酬是网络转载的关键

  除了上述两种情况,是不是只要网站对报纸的内容进行转载就一定会构成侵权呢?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使用他人作品都应该通过合同约定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相应的报酬。也就是说,“许可与付酬”是合法使用他人作品的一般原则,但也存在少数例外,即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具体到网络转载这一问题,杨德嘉法官表示,以目前案件中所反映出的实际情况看,绝大多数情况下,网站在转载报纸内容时都难以满足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的要求。也就是说,这种未经许可也不付报酬的使用行为通常会被认定为侵犯报社所享有的著作权,并导致网站最终承担停止转载、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不过杨德嘉法官也特别强调,尽管2000年公布并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曾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并且这一内容在该司法解释2004年修改时被保留了下来。以此来看,似乎在一定条件下,网站转载报纸内容时并不需要获得许可。但在2006年该司法解释再次进行修正时,这一条却最终被予以删除。由此可见,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取得许可并支付报酬仍然是网站使用报纸内容时难以规避的法律问题。而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对司法解释中相关内容的修改过程,也可以看出我们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当前对网络转载所持的态度。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是实现双赢的纽带

  有学者分析,网络转载相当于报业种草、互联网放羊,这种由一个行业免费养活另一个行业的现象是空前绝后的。但报业如此愤慨不只是因为内容被无偿使用了,更是因为这种“传统媒体的草养大了网络媒体的羊”的模式让报业一步步走向困境。作为著作权人的报社,尽管在法律上占有优势,但对于数量巨大的侵权转载,如果逐一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则所需投入的时间、精力以及维权成本也将是数量惊人甚至难以承受的。而作为使用者的网站,即使其已认识到未经许可转载的违法性,但无论是停止转载作品,还是支付败诉后的巨额赔偿,都是其不愿见到的结果。

  那么是不是网站与报社签订了转载协议,就能作为网站转载免责的依据呢?某律师事务所的孙律师告诉记者,并不能一概而论,因为报纸上的大部分作品都是记者采写的职务作品,一般情况下著作权属于这些记者,报社作为单位仅仅享有在业务范围内的两年优先使用权。同样,对于副刊版面上刊发的自由来稿,这些作品的著作权则完全由作者享有。虽然报纸与网站对于自己的汇编作品享有一定的权利,但媒体在转载这些作品的时候,往往是有选择地对其中的某篇或者某几篇进行转载。也就是说,报社往往是越权代替著作权人签署了转载协议,而这一点目前还被绝大多数的报社忽略着。而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李东涛法官也曾指出,如果报社上面还有报业集团,那么二者可能都是法人单位或都是法律上的合法主体。而作为上级单位是否有权许可他人使用下级单位(报社)的新闻稿件,这个问题也同样有待商榷。

  根据我国市场的发展现状,在一对一的谈判模式难以适应双方合作需求的情况下,杨德嘉法官认为,报社和网站完全可以将目光转向相关协会、组织甚至政府部门,以获得更有力的支持和更专业的帮助。此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也存在着发挥作用的广阔空间。因为报社虽然掌握大量作品的著作权,但面对给谁授权、如何授权、授权范围等一系列问题,往往缺乏必要的操作经验和精力,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优势正在于此。报社可以尝试将其作品委托给此类专业组织进行管理,这样一方面节约了报社对作品的管理成本,另一方面也解决了网站所面对授权价格不统一、标准不透明,甚至求授权无门的困境。

  在解决许可和付酬等问题之外,杨德嘉法官也给网站了提个醒,他强调即使通过订立合同、支付费用获得了转载报纸内容的授权,仍需对一些问题予以特别关注:首先,需要审查报社自身对相关的作品是否享有合法权利,是否有权许可他人转载;其次,须严格按照双方约定的具体方式、范围、期间等条件使用作品,不得超出约定内容随意使用;最后,使用时需要避免出现不注明作品出处、不为作者署名、随意删改题目、篡改内容等现象。否则,即使有许可合同在手,恐怕也难以彻底摆脱诉讼的困扰。如今,要想改变网络媒体对报纸内容的严重依赖性,短期内很难彻底实现。但很多专家都表示,只要在遵守法律、尊重知识产权的大前提下,报社与网站能够通过友好协商平衡各自的利益,共同肩负起对读者、用户和社会的责任,最终会达到一个双赢的局面。

  记者 邹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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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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