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消协和律师协会建议调查新书限折令——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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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消协和律师协会建议调查新书限折令
2010年01月27日 09:04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针对新书“限折令”,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市律师协会1月15日发出联合声明,“限折令”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并建议有关部门介入调查。

  “限折令”制定者之一、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官员则认为,行业规定并非“法律文件”,不具备强制执行力。他表示,会配合相关部门出台相应的文件来监督“限折令”的执行。

  1 读者

  “公平交易规则”公平在哪儿?

  看到图书限定折扣的消息,一些读者反映强烈,网上各大论坛也是一片质疑之声。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研究生刘燕锦说:“对于像我这样热衷于网上购书的穷学生来说,这无疑是个噩耗,这意味着往后购书成本将大大增加。它所导致的直接结果要么就是减少其他开支以应付‘被上涨’的书价,要么就是减少购书量。就我而言,基本是选择后者了。”

  一些读者表示,网上购书最吸引人的地方是它的便捷和便宜,很多书都能以六或七折这样的低价购得,最低的甚至是三折。很多年轻人通常都是在不同的网上书店对图书的定价进行比较,挑选更低廉的书,加上网上书店又可以送货上门,可谓省钱省力。而像新华书店这样的实体书店,基本上都是以正价销售,好不容易看到新华书店促销,也仅是九折而已,基本没有吸引力。

  刘燕锦告诉记者,网上图书能低至六折或七折,甚至更低,根本原因在于网上书店相对实体书店而言运营的成本比较低,没有实体书店所需的高额店面费,其节省下来的成本让利给我们广大消费者有何不可呢?除了降低人们的购书、读书欲望,我实在没看出所谓的“公平交易规则”公平在哪儿?

  2 网店

  “限折令”不具可操作性

  据了解,图书销售是当前各大网店的重要经营内容,而新书销售又是图书销售的主要业务。如当当网,出版一年内的新书占整体销售的30%,其中有一半售价低于八五折。同样的情况在其他各大销售网站也存在。

  当当网市场公关高级总监张颖告诉记者,当当网成立10年来一直主张“自由定价”。在不低于成本,不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前提下,实行企业自主定价,给顾客最大的优惠。当当网的许多畅销书、新书都是低于八五折销售的。

  张颖表示,“限折令”目前还不具有可操作性,比如书的种类非常多,当当网在售图书有60万种,每天都有新书上架,大家是统一时间调价还是自行逐步调整?目前,畅销新书的网上折扣都比较低,实体书店也是如此,所有图书不论什么种类都要统一折扣吗?另外,大型企业容易监管,但一些小网站、小书店很难监管,这样就有可能导致“劣币驱逐良币”。对于不执行“限折令”的网上书店有什么处罚方式?这些都没有细则规定,我们期待细则作出明确规定。

  记者近日在各大网上书店发现,很多图书仍然在打折销售。卓越网上,2010年1月出版的《梁文道我读》定价66元,售价44.8元,折扣是六八折;2009年9月出版的《目送》,折扣是七五折。当当网上,2009年12月出版的吴敬琏主编的《比较》定价28元,售价21.6元,折扣是七七折;2010年1月出版的《货币谜局》,定价39元,网上售价31.1元,折扣是八折……

  3 专家

  限价规则是价格垄断协议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认为,《图书公平交易规则》中的八五折限价规则,违反《反垄断法》的多项规定,损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选择权,不利于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图书市场竞争秩序,因而是无效的。

  首先,八五折限价规则的实质是一种价格垄断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为维护市场竞争机制的活力,我国反垄断法不仅在第十三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而且在第十六条禁止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价格垄断行为。这种价格垄断协议限制了企业的定价自由,损害了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压抑了企业的技术和管理创新活动,不利于鼓励进步企业和淘汰落后企业,不利于推动全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其次,八五折限价规则损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选择权。在商家自由定价的经营模式下,商家竞争越充分,消费者的谈判地位越强,选择空间越大,消费者就越能享受质优价廉的实惠。反之,在商家联合定价的经营模式下,消费者的选择空间大大萎缩,消费者的谈判地位严重削弱,公平交易权和选择权都无法得到充分尊重。市场经济是崇尚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的经济。为确保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自主选择图书,并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八五折限价规则应认定无效。

  第三,八五折限价规则不利于强化同行企业的社会责任,违背了行业自律规则只能律己、不能律他的本质属性,压抑了市场公平竞争。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一条要求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第十六条明文禁止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价格垄断行为;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还规定了行业协会的违法后果。自律是最大的行业自我保护措施,护短则是最大的行业自残行为。更重要的是,行业自律规则只能约束会员企业,不能约束会员之外的第三人(消费者),更不能擅自为消费者创设义务和责任。

  -相关法规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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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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