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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银川:个体工商户等可缴纳住房公积金

2016年05月13日 10:22 来源:新华网 参与互动 

  新华社银川5月13日专电(记者靳赫)记者从宁夏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近日银川市出台相关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及雇佣单位聘用的农民工可以以个人名义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可享受和单位缴存职工相同的公积金政策。

  管理办法规定,凡在银川市辖区范围内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及与雇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农民工(以下简称个人缴存者),男性未满55周岁,女性未满50周岁的均可自愿以个人名义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个人缴存者实行定额缴存,最高月缴存额不得超过银川市每年公布的住房公积金月最高缴存额。个人缴存者在银川地区购买住房时,必须连续、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方可按相关贷款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编辑:殷伟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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