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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将为八类无户口人员落户

2016年09月14日 13:47 来源:金陵晚报 参与互动 

  金陵晚报记者 钱奕羽

  依法登记户口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近日,南京出台《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明确提出,到2016年年底,全面解决全市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

  南京将分类实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政策,为八类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其中分别是:(一)已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三)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四)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五)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六)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七)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八)其他无户口人员。

  其中,已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申请办理常住户口落户时,需提供拟落户地一方居民户口簿;政策外生育的需提供结婚证,非婚生育的需提供非婚生育说明。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申请办理落户时,需提供拟落户地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

  此外,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无户口人员实际生活、居住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备受关注的是,无法办理《收养登记证》和事实收养公证的无户口人员,由其实际生活、居住地(或助养人户籍地)公安机关登记后,采集DNA、指纹和照片,与公安部“打拐DNA数据库”、“失踪人员数据库”进行NDA比对,不属于被拐和失踪人员的,由助养人进行公告60日后,可以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属于非法收养,经查实有亲生父母的无户口人员,应将孩子送还亲生父母处,并在亲生父母处落户。

  对于原籍情况不明的无户口人员,一律要采集DNA、指纹和照片,与公安部“打拐DNA数据库”、“失踪人员数据库”进行DNA比对,不属于被拐和失踪人员的,同时未发现其登记过户口或者其他户籍信息的,可以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编辑:鲍文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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