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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权属纠纷 法院7次审判无终局(2)

2011年08月04日 14:26 来源:云南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1个官司 7次裁判

  官司一打就是6年,经历了3级法院、7次裁判。

  2004年12月,五华法院作出裁定,崇仁街21号房屋的产权向题仍在行政确权程序中,驳回金福昌要求确权的诉讼请求。金福昌不服,上诉到昆明中院,中院驳回上诉。

  金福昌随后以同样的案由再次起诉,五华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系财产权属引起的诉讼纠纷。尚文玉夫妇因未举证证明所持《杜房契约》为金福昌授权其弟金文昌所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契约无效。判决房屋为金福昌所有。

  尚文玉,马彩英不服,上诉至昆明中院。这期间,金文昌去世。昆明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讼争房屋已因城市拆迁改造而被拆除,故对金福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遂撤销了五华法院判决,驳回金福昌的诉请。

  2007年5月,金福昌又以财产权属纠纷为由第三次将尚文玉夫妇告上法庭,同时也将昆明赛伦房地产有限公司列入被告。五华法院再次立案审理,并判决诉争房屋的拆迁补偿权属归金福昌所有。尚、马再次不服、上诉。昆明中院这次维持了原判。

  2008年6月,尚文玉夫妇向省高院提出再审申请,提出此案重复违规审理。2009年,省高院裁定:不属重复审理,驳回尚文玉夫妇的再审申请。

  争议 是否过了诉讼时效?

  此案的一个争议点就是,是否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尚文玉夫妇认为,房子已买来并居住了25年,金福昌家一直知道他们在房子里居住,却从未提出过异议和诉讼。因此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对此,云南省高院解释:金福昌1986年2月登记注册取得了诉争房屋的所有权,至2004年6月房产管理部门又进行登记公告后,当事人对房屋产权提出异议,2004年7月房屋被拆除,2005年金福昌提起诉讼,没有超过法定的2年诉讼时效。

  此外,尚文玉夫妇认为《杜房契约》上的字是不是金福昌所签,法院从未对笔记进行鉴定。听金福昌空口说说就“故意偏袒、枉法裁判”。

  质疑 法院重复审理、枉法裁判?

  尚文玉夫妇还向省高院提交了举报书,质疑为何该案多次审理,竟然是同一法庭,同一法官,同一案件,作出的结论也相同。他们表示,五华法院民二庭法官彭某涉嫌徇私舞弊。2005年,金福昌要求确认讼争房屋所有权属归其所有,彭某就主持审判,作出有利于金的判决,后被驳回。金福昌再次起诉,要求确认房屋的拆迁补偿权属,彭某继续担任审判长,又作出对金有利的判决。他们认为,法院违背了“一事不再理”的案件受理原则,法官违反了“回避”原则。

  省高院将举报材料转到了五华法院。今年5月11日,五华法院作出《纪检监察信访投诉回复函》回应:经调查,彭某审理的两个案件,原告均为同一人,但诉讼请求不一样,两个案子是由法院立案庭审查后分别予以立案,并由民二庭审理。目前未发现彭某及合议庭人员有依法应当回避的情形,也未发现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党纪政纪和审判纪律的情况。

  目前,尚文玉夫妇仍在四处上访、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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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慧鑫】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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