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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差扣信用保证金 (3)

2011年09月14日 13:42 来源:生活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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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范业主:住宅改商服须经邻居同意

  《条例》对业主行为进行规范,严禁九种行为:不得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占用损坏移动物业共用部位及设施;违法搭建建筑物,损坏房屋外观;占用消防通道;随意堆放、倾倒、抛撒垃圾、杂物,占用损毁绿地、花草树木,擅自在建筑上涂写刻画,搭建外挂式保温设施、鸽笼,饲养畜禽等;饲养大型犬、放置易燃物等;产生噪声、烟尘等;擅自设置摊点、开办公司等违反工商管理规定等。有上述行为的,将由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制止或处理。

  此外,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依法向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如果擅自改变的,可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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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范物业:擅用共用部位最高罚20万

  电梯内广告、共用部位辟停车位……一直以来,共用部位收益成为部分物业的灰色收益。《条例》中对哈市物业经营收益问题首次进行了明确,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服务机构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而属于业主所得的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对于物业利用小区空间设置停车场的情况,《条例》规定,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道路、场地停放车的,应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决定对停放车辆收取费用的,参照价格部门指导价执行,而费用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如擅自处置物业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的,将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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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纠纷调解:实行联席会议制度

  据介绍,哈市物业管理中产生的矛盾纠纷不能及时有效解决。为此,《条例》中增加了调解与仲裁机制,规定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将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物业行业协会组织起来共同参与。当事人不但可以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

  对于重大的物业纠纷,《条例》规定由哈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解决。在调解过程中,对可能涉及诉讼事项,也可邀请人民法院有关人员参加,以减少纠纷当事人的诉累。 (记者 张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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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林伟】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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