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 首页财经中心金融频道

差异化监管 提高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信贷投放

2011年10月26日 15:58 来源:金融时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近日,银监会发布《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业内专家认为,《补充通知》较前期出台的《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提出了更为具体细致的差别化监管和激励政策,旨在继续强化贯彻落实国务院相关政策精神,促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业务可持续发展。

  今年6月份,银监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商业银行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从市场准入、非现场监管指标等方面采取了差异化的监管政策,用这种方式切实推动商业银行加大对小企业的信贷支持,为促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业内人士分析认为,《补充通知》在政策上具有很多新的突破和补充,体现了银监会差异化监管和提高商业银行加大对小微企业信贷投放能力建设的思路,更容易调动银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该补充政策的出台,一是基于继续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政策精神,二是积极回应市场诉求,三是巩固和扩大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成果。”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关于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机构准入方面,“银十条”中提出,优先受理和审核小企业金融服务市场准入事项的有关申请。此次《补充通知》中作出更为细致的解读和规范,提出要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网点覆盖面,将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向社区、县域和大的集镇等基层延伸。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在已开设分支行的地区加快建设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分中心。基于防范风险角度,《补充通知》特别指出,对于小型微型企业授信客户数占该行辖内所有企业授信客户数以及最近六个月月末平均小型微型企业授信余额占该行辖内企业授信余额达到一定比例以上的商业银行,各银监局在综合评估其风险管控水平、IT系统建设水平、管理人才储备和资本充足状况的基础上,可允许其一次同时筹建多家同城支行,但每次批量申请的间隔期限不得少于半年。

  关于支持商业银行发行专项用于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金融债方面,“银十条”中提到,在满足审慎监管要求的条件下,优先支持其发行专项用于小企业贷款的金融债,其发行金融债所对应的单户500万元(含)以下的小企业贷款可不纳入存贷比考核范围,同时严格监控所募集资金的流向。业内专家表示,商业银行发行专向用于小企业贷款的金融债是个好措施,但金融债只是筹措发放小企业贷款的资金来源,而无论信贷资金来源于存款或者金融债筹集,关键在于贷给小企业后风险如何控制。

分享按钮
参与互动(0)
【编辑:曹慧敏】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视频图片2010}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