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补充通知》中对满足审慎监管要求的条件作出明确规定:申请发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的商业银行除应符合《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现有各项监管法规外,其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增速应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应高于上年同期水平。
同时,对于商业银行申请发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的,银监会结合其小型微型企业业务发展、贷款质量、专营机构建设、产品及服务创新、战略定位等情况作出审批决定。对于属地监管的商业银行,属地银监局应对其上述情况出具书面意见,作为银监会审批的参考材料。在控制风险上,《补充通知》提出,各级监管机构应在日常监管中对获准发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的商业银行法人进行动态监测和抽样调查,严格监管发债募集资金的流向,确保资金全部用于发放小型微型企业贷款。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不少银行支持小型微型企业热情较高,商业银行对于发行专项用于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金融债的需求较大,已经有银行申请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相关部门正在积极审批中,第一批金融债即将面世。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容忍度的监管标准,《补充通知》提到,各级监管机构应对商业银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执行差异化的考核标准,根据各行实际平均不良率适当放宽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同时,各级监管机构应结合当前经济金融形势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风险点,及时做好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风险提示与防范工作。针对市场之前反映的“银十条”不够细化,没有量化指标,政策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考虑到地域、经济发展程度等因素,不适合制定统一的贷款不良率标准。
业内专家认为,通过差别化的监管和激励政策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加大对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将有助于优化信贷结构,降低贷款集中度,促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可持续发展,推动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转型。而郭田勇则表示,未来应确定商业银行的贷款里中小企业应该占据的比例,并且加强监管,中小企业才有可能从中获益。万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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