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众筹融资合同法院确认有效
目前普遍存在的众筹融资现象,其合法性一直备受争议。究竟能否获得司法保护?
昨日,北京海淀区法院公开开庭宣判“全国首例股权众筹”案。该案是法院系统首次就众筹融资案进行司法审判,除开双方的纠纷细节,最为重要的一点,是对案件中涉及的众筹融资交易,法院持支持和鼓励态度,且双方的“众筹合同”——在该案中法律性质属于居间合同关系,被确认有效。
主审法官殷华表示,该判决书肯定了案中的交易模式未违反法律法规,为行业发展留下了空间。
事 件
居间融资起纠纷打官司
当事双方
北京飞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飞度公司,系经营“人人投”股权众筹平台的公司主体
北京诺米多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诺米多公司
2015年1月,飞度公司与诺米多公司签订《委托融资服务协议》,诺米多公司委托飞度公司在其运营的“人人投”平台上融资88万元(其中诺米多公司出资17.6万元,其他融资70.4万元),用于设立有限合伙企业 “排骨诺米多健康快时尚餐厅”。协议签订后,诺米多公司依约向飞度公司支付17.6万元,并进行了项目选址等工作。飞度公司也如期融资88万元。此后,“人人投”平台认为诺米多公司存在提供的房屋非约定的平房,且不能提供房屋产权证等,双方发生分歧,并起诉到法院。
其中,诺米多公司在提出的反诉中认为,原告属于恶意违约,融资主体超过法律规定的50人上限。
海淀法院于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9月15日开庭宣判。法院审理认为,该案所涉众筹融资交易不属于“公开发行证券”,其交易未违反证券法规定,《委托融资服务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系居间合同关系。飞度公司解除合同具有相应依据,诺米多公司应就合同的不能履行承担更大的责任。法院遂判令被告诺米多公司给付飞度公司委托融资费用、违约金;驳回飞度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同时,法院判令飞度公司返还诺米多公司出资款。
四大理由 支持众筹交易
总体来看,本案的审理在一定程度上对于众筹行业的发展具有指导意义,其支持和鼓励众筹交易发展的结论为众筹行业发展留下了空间。
1
交易未违反证券法
确认《委托融资服务协议》法律效力的裁判依据应为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主要涉及我国证券法第十条的规定。因本案中的投资人均是经过“人人投”众筹平台实名认证的会员,且人数未超过200人上限,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近期出台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精神;从鼓励创新的角度,该案所涉众筹融资交易不属于“公开发行证券”,其交易未违反上述证券法第十条的规定。
2
案中众筹行为未被禁止
我国目前还未出台专门针对众筹融资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涉及的其他文件主要是上述《指导意见》、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等,也均未对本案所涉及的众筹交易行为予以禁止或给予否定性评价。
3
公司主体资质没有问题
飞度公司的主体资质方面,其在取得营业执照、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等手续的情况下开展业务,目前也无法律法规上的障碍,故该案中《委托融资服务协议》有效。
最后,海淀法院分析认为,下一步对众筹如何监管,还需要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文件的进一步出台而加以明确。
4
案中融资协议认定为居间合同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是《融资协议》,但委托融资只是双方当事人整体交易的一部分,其核心在于促成交易,从这个角度分析,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系居间合同关系。(注:居间合同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如店铺转租合同、煤炭销售居间合同)
但需要说明的是,界定为居间合同关系是基于对该案争议的相对概括,但众筹融资作为一种新型金融业态,其具体法律关系也会随个案具体案情而发生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