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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清算市场准入条件发布 内外资企业均可申请

2016年06月08日 02:52 来源:京华时报 参与互动 

  京华时报讯(记者余雪菲)昨天,央行、银监会联合公布《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作为开放银行卡清算市场的配套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的具体条件、程序及主要业务监管要求。

  去年4月,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实施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管理的决定》,宣布自今年6月起放开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境外支付巨头VISA和万事达、国内第三方支付机构和银行,只要符合条件,都将有机会进入人民币清算市场。

  银行卡已成为社会公众使用最广泛的非现金支付工具。央行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去年底,我国累计发行银行卡54.42亿张,全年银行卡消费55万亿元,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47.96%。在银行卡产业发展中,银行卡清算机构发挥着核心作用。

  新公布的《办法》规定,银行卡清算机构的准入分为筹备和开业两个阶段。申请人应根据《办法》要求,在各阶段向央行分别提出筹备申请或开业申请,提交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获得申请的银行卡清算机构将同时获发开业核准文件和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并应当在6个月内开业。

  《办法》还细化了境外银行卡清算机构参与我国银行卡清算市场的途径。境外银行卡清算机构如仅为境内持卡人提供跨境交易的外币银行卡清算服务,则无需申请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只需向监管部门报告业务开展情况;境外银行卡清算机构如要进一步提供人民币银行卡清算服务,则应依法申请设立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此外,外国投资者亦可通过并购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参与我国银行卡清算市场,但应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办法》亦规定境外机构的服务如对境内银行卡清算体系稳健运行或对公众支付信心造成重大影响,则应当在境内设立机构,依法申请准入。

  此外,《办法》还细化了对银行卡清算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任职资格管理,相应要求主要包括:银行卡清算机构50%以上的董事(含董事长、副董事长)和全部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5年以上银行、支付或者清算从业经验和良好的品行、声誉,以及任职所需的独立性。

【编辑:吉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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