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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实施集中存管

2017年01月13日 16:01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资料图。 中新社记者 张斌 摄  

  中新网1月13日电 据中国人民银行网站消息,中国人民银行今日下发关于实施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明确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实施集中存管。

  客户备付金是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预收其客户的待付货币资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近年来,客户备付金规模快速增长、存放分散,风险事件频发。为充分保护消费者权益,央行印发通知,明确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工作要求。

  通知指出,自2017年4月17日起,支付机构应将客户备付金按照一定比例交存至指定机构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资金暂不计付利息。人民银行根据支付机构的业务类型和最近一次分类评级结果确定支付机构交存客户备付金的比例,并根据管理需要进行调整。

  通知明确,2017年4月17日起,支付机构交存客户备付金执行以下比例,获得多项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从高适用交存比例。网络支付业务: 12%(A类)、14%(B类)、16%(C类)、 18% (D类)、20%(E类);银行卡收单业务:10%(A类)、12%(B类)、14%(C类)、 16% (D类)、18%(E类);预付卡发行与受理:16%(A类)、18%(B类)、20%(C类)、 22% (D类)、24%(E类)。

  通知表示,支付机构应交存客户备付金的金额根据上季度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与支付机构适用的交存比例计算得出,每季度调整一次,每季度首月16日完成资金划转(遇节假日顺延)。商业银行为支付机构交存的客户备付金不计入一般存款,不纳入存款准备金交存基数。

  通知强调,支付机构和备付金交存银行未按照本通知有关要求执行的,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将视情节轻重,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并将支付机构相关行为纳入分类评级管理。

【编辑:刘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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