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交通腐败需引外部监督
据了解,尽管河南省交通厅已有几任厅长因腐败“落马”,但颇具讽刺意味的是,河南省交通厅曾经完成过一项名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研究”的课题,其中明确提出了惩治和预防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腐败现象具体建议,包括加强廉政教育;构建全面有效监督的监督机制;改革交通投资和建设管理体制;创新干部任用机制,选好用好干部;建立反腐倡廉的长效机制、建立思想道德教育长效机制、反腐倡廉的制度体系、权利运行的监控机制、较为完善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如此监督体系为何拦不住厅长“落马”之势,交通系统腐败当真无奈何也?
一名纪检干部也向记者道出了难处,“由于体制上的原因,驻部的纪检组在监督过程中有很多具体问题和实际困难。比如,交通部门不是垂直领导,而是业务归属指导关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地方的交通厅厅长应该由地方纪委管。因此,在很多情况下,监督作用不能得到有效发挥”。
林喆认为,治理交通系统基础工程建设中的问题应该在两个方面狠下功夫:首先是对交通工程建设全过程进行全程跟踪审计;其次是狠治工程层层转包分包的行为。
一名纪检干部则建议,在交通系统中的行政执法部门中,应该对每一部门、每一岗位、每一环节以及内部各部门、各岗位、各环节之间的责任和衔接、协调,都要具体清晰地加以规范,并将全部执法流程向社会公示,从而提高执法透明度,使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始终处于上级、各部门、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之下。
“要从源头上遏制职务犯罪现象,必须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增加行政执法的透明度。此外,在纪检部门监督之外,还应建立健全一整套规范的群众监督、内部监督、审计监督和检察监督机制。”这名纪检干部说。
中央编译局当代马克思主义研究所所长何增科建议,腐败现象有其特定的游戏规则,在腐败交易双方受益时,必然有第三方利益受损。比如在工程招投标时,少数企业通过与发包方串通、陪标等手段频频中标,那么,必然有一些合乎资质的企业长期被排斥。在交通领域内进行反腐时,需要发动利益受损方的力量,打破腐败游戏规则,破坏暗箱操作。但前提是,有关部门要真正给予利益受损方一个有效和低廉的投诉和监督平台。(记者杜晓 实习生郑小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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