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说法
《刑法》不改案件不断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健雄:针对这一问题,《刑法》不改,案件不断。因此,我认为应增加 “侮辱儿童”等刑罚。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犯罪对象是妇女,倘若行为人猥亵的是未满14周岁的儿童,那么可以认定为猥亵儿童罪,但是如果行为人强制侮辱的是14周岁以下的儿童,就会发生定性上的困难,无法对其进行刑法规制。既不可按照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来处理,也不能按照猥亵儿童罪来处理。
所以,如果行为人出于刺激或满足性欲的意图而在非公然状态下强制侮辱幼女或男童,那么处理就会非常困难。应当说这是我国立法上的一个疏漏。因此,只要在立法中增加“侮辱儿童”的规定,上述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了。
男子也完全可能成为被猥亵、侮辱的对象。在这种情况下,立法再排除对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男子不受强制猥亵、侮辱的权利的保护,就不妥当。因此,应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犯罪对象“妇女”修改为“他人”,相应将罪名确定为“强制猥亵、侮辱罪”。这样,通过对立法作微小的修改就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实践的需求,将长期以来游离于刑法之外的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男子不受强制猥亵、侮辱的权利纳入刑法的保护范围。
保护男孩迫在眉睫
集美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巨东红:目前我们对强奸罪的认定,过分强调性别的区别,保护的群体就是女性。其实男性的性安全也应该受到保护,尤其是未成年男性的性安全。
例如,强奸男性幼童的事,这几年在一些城市、乡村都有发生,甚至有一小部分人,就是有这样的癖好。有些人就是明目张胆地在钻法律的空子,因为他们的违法成本比较低。那些被强奸的男童,他们身心受到的伤害,不会比女性少,但正是法律没有相应的规定,很多受害者都是忍气吞声,或是得到一点经济赔偿,就息事宁人。
这几年,学界也一直在讨论这个问题,但国家立法还没有引起重视,我们没有办法依法去处罚这些行为不当者,只能去找一些边缘的、可以套得上的罪名,这实际上也就是纵容了对男性的强奸。
链接
近年来发生的几起男性强奸男性的案件:
1.2007年12月15日晚,河南郑州,16岁少年希望成为艺人,却被自称 “北京某艺校招生老师”的男子诱骗后强暴,男孩父母哭诉无门。
2.2009年3月18日凌晨,河北石家庄,两男子先抢劫后强奸一打工仔,事后警察报批捕嫌疑人只能针对其抢劫环节,“强奸”事实却因《刑法》中无相关表述而无法追究。
3.2009年8年22日,广东东莞,男保安劫持12岁男孩并将其强奸,同时还强迫男孩拍裸照。
4.2009年12月19日,山西太原,18岁外来打工小伙被男子灌醉后强奸,由于法律不能帮助他,于是他纠集朋友将强奸自己的人暴打一顿、并实施抢劫后逃走。
5.2010年10月24日凌晨1时,广东深圳,酒后男保安强奸同寝室的男同事,诉至派出所,无法立案,两人后私下解决。
6.2010年5月9日深夜,42岁男保安将保安宿舍里的一名18岁男同事强奸,最终被北京朝阳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陈捷 陈洋钦 曾毓慧 刘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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