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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家点评2010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

2011年01月24日 13:39 来源:中国教育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1北京安元鼎保安公司截访事件

  事件回放:2010年,一家名叫“安元鼎”的保安公司在北京保安业悄然做大。越来越多的调查表明,安元鼎公司的主业为关押、押送到北京上访的民众。这家时间短却发展迅猛的保安公司在京设立多处“黑监狱”,向地方政府收取佣金,限制上访者的自由并押送返乡,甚至向上访者施暴。目前,北京警方以涉嫌“非法经营和非法拘禁”对安元鼎公司立案侦查,该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已被刑拘。

  宪法聚焦:公民申诉权的保护 恶性上访的界定与处理 保安公司的性质与权利

  点评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贵松副教授

  这个案件应当说是非常恶劣的一个案件。最值得关注的一个重大事实就是,委托合同的存在,即地方政府和保安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我觉得,这才是这个案件最恶劣的地方。

  造成这种恶劣的,是制度性的问题。第一,我们基本的考评机制出现了问题,即追求“零上访”,坚决否定越级上访。追求“零上访”,是一个严重的问题,这是对宪法基本权利的一种否定。第二,地方政府委托安元鼎公司做这样的事情,当然要给他们钱,这种“维稳费”也是一个制度性的错误,这是公权的滥用或者公权的私用。我认为,只有真正建立地方政府的权力监督机制,实现“相互合作、相互制约、相互监督”,才能够从根本上杜绝这类事情的发生。

  2赵作海案

  事件回放:“杀害”同村人并已在监狱服刑多年的河南商丘农民赵作海,因“被害人”赵振裳的突然回家,被宣告无罪释放,河南省有关方面同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2010年5月9日上午,河南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赵作海案的再审情况,认定赵作海故意杀人案系一起错案。赵作海被释放后,领到国家赔偿金和困难补助费65万元,但表示还希望再获得65万元的赔偿。

  宪法聚焦:公民人身自由的保护 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相互制约机制 国家赔偿法修改

  点评人:北京大学法学院湛中乐教授

  我看到这个案例时,心情非常沉重,亦喜亦忧。喜,就是他像若干年前的佘祥林一样,毕竟在国家赔偿法修改之际,能够得到一定的赔偿。忧,为赵作海或者佘祥林而忧,以及为其他类似于这样的一些当事人、刑事案件当中那些无罪的当事人,或者在公权力行使过程中并没有及时地或者充足地得到国家相关的赔偿的企业、公民个人而忧。

  我们这么大一个国家,人口多,国家公权力机器庞大,公权力的控制、规范与监督显得尤其重要。这个案件反映出,权力的行使还是不慎重,有严重的缺失。当下,公民的权利救济已显得非常迫切。

  此外,管中窥豹,除了我们说的一般意义上的国家赔偿以外,在我国所谓的行政赔偿、行政补偿、国家补偿制度的修改与完善,仍然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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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尚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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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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