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无果村民状告县政府
在大旺坝村村民看来,《江西省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县内的山林权属争议,应当以林业三定时期确定的权属为依据。
2008年8月,村民反映至镇政府,被告知无法处理;向县林业局申诉,同样被告知不予更改。
大旺坝村村民多次向县政府反映,希望能把排仔高山场物归原主。
在信丰县政府,一份2005年农历6月26日的村委会“会议记录”让他们很意外:排仔高林权变更登记一事,村委会召开了村小组长会议并讨论通过,组长付富本签字同意了。
但记者阅读了“会议记录”,发现其内容没出现“排仔高”字眼。
当初参会的付声良称,当时会上只讨论了冷坑山的租让金分配问题,没有讨论排仔高,他认为会议记录存在事后伪造的可能。
2009年9月17日,县政府作出信府字【2009】86号山林权属处理决定,认为2005年农历6月26日村委会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形成了一致意见,没有损害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本次林改中,新林权证的换发程序与实体均合法,争议山场的林地、林木的所有权及使用权归井塘村大旺坝、新屋仔、老屋仔、上头四个村民小组共有。
大旺坝村民一纸诉状将信丰县政府告上法庭。
赢了官司林权依然难改
新屋仔、老屋仔、上头三个村民小组认为,排仔高属香迳坑山场之内,且在2005年下半年,林管站工作人员按指界勾图、进行制表及换发新证期间,大旺坝村民没有提出异议。
在县政府看来,林改期间,井塘村大旺坝等四个村民小组曾派出代表到香迳坑实地勘测,确认香迳坑山场归井塘村大旺坝等四个村民小组共有,况且四组代表在“林权登记表(内表)”中有签字认可,还有2005年农历6月26日村委会会议及林改图制表时,双方意见一致,这些都可说明,排仔高林权变更的程序合法。
龙南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大旺坝村村民败诉。不服判决的大旺坝村民上诉至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查明,林权登记申请表(内表)的“林权共有权利说明”栏中,虽载明“大旺坝、新屋仔、老屋仔、上头四组全体组民共有”,但无权利共有人签名,且填写不规范,存在严重瑕疵,不是山林权属发生变更的法定依据。
在林业“三定”期间,排仔高的林权为大旺坝所有,理应遵守《江西省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故不属重复确权。
2005年农历6月26日,井塘村委会主持召开会议,从会议内容来看,并不能说明大旺坝与其他组对排仔高进行了充分协商并形成了一致意见,双方也未在会议内容结尾处签字认可,事后更未按照会议内容签订有关山场的协议书。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信丰县政府所作出的信府字【2009】86号处理决定,认定事实错误,主要证据不充分,适用法律及处理不当,应予撤销,依法重新作出处理。同时,一审判决也依法应予撤销。
2011年1月26日,信丰县政府作出处理决定:新林权证的换发程序与实体均合法,排仔高林权为井塘村大旺坝、新屋仔、老屋仔、上头四个村民小组共有。
“我们一直是实事求是,秉公执法。”信丰县副县长何善锦解释说,排仔高林权纠纷一事,涉及村民小组之间的争议,县政府依实作出处理决定,不存在偏袒某一方。
律师
县政府二次处理涉嫌违法
“县政府这一做法违法。”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肖笃炎认为,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肖笃炎称,从规范的角度来讲,林权登记申请表“申请人姓名”一栏里应填写四个村民小组,同时四组村民代表也必须在“接界人”栏签字认可,其变更手续才能生效。同样,新林权证“权利人”栏中也应该填写四个村民小组。否则,就存在权属界定不合法之嫌。
“排仔高林权变更登记法律文书填写极不规范,存在明显的纰漏,首先就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不能以此为据发证。”肖笃炎称,变更登记文书不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在此基础上颁发的林权证也自然无效。
“从二次处理决定来看,县政府此举有行政擅断之嫌。”肖笃炎说,大旺坝村民可以继续通过行政复议或上诉,并依法要求县政府进行行政赔偿。(新法制报 陈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