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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胜俊:法律体系形成与人民法院的历史使命(2)

2011年09月09日 11:29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一、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适应法律体系形成对人民法院坚持正确发展方向的新要求

  吴邦国委员长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夯实了立国兴邦、长治久安的法制根基,从制度上、法律上确保中国共产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确保国家一切权力牢牢掌握在人民手中,确保民族独立、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确保国家统一、社会安定和各民族大团结,确保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走和平发展道路,确保国家永远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正确方向奋勇前进。“六个确保”的提出为人民法院工作进一步指明了方向。司法工作按照“六个确保”的要求,首要的就是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武装头脑、指导实践。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指导地位。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人民法院正确政治方向、推动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重要指南。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动摇,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占领法治领域意识形态阵地,指导审判执行工作和法院其他各项工作,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保证人民法院工作正确政治方向。

  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经常性教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必须常抓不懈。近几年通过开展大学习、大讨论等活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逐步深入人心,并变成指导审判工作的自觉行动,但实践表明,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学习、理解和实践都还要下更大的功夫。要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再学习、再教育,注重有针对性地解决思想认识问题,注重联系审判工作实际,注重领导带头学习、带头实践,深刻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自觉抵制各种错误法律思想的影响,真正从思想上解决“为谁掌权、为谁司法、为谁服务”的问题。

  不断丰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思想内涵。实践永无止境,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也必然随着实践的发展而发展。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将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确定为人民法院工作的指导思想,并根据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确定“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及时提出能动司法、“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以及“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等一系列司法理念和司法原则,这些都是联系审判工作实际,依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提出来的。实践充分证明,只要我们尊重司法规律,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能够确保人民法院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就能够确保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

  二、始终坚持加强学习 适应法律体系形成对人民法院司法能力的新要求

  坚持学习才有进步,才有发展,才有未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给人民法院工作带来了新情况、新任务、新要求。要适应形势任务的变化,跟上时代进步和法律更新的步伐,必须把加强学习、建设学习型法院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

  要更加注重对法律精神的学习理解。有法可依并不是简单地对号入座。司法,必须认真学习法律,准确把握法律精神。法律来源于社会、来源于实践、来源于社情民意,每一部法律和每一个法律条文都是特定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集中体现。理解法律精神就是让法律回到社会实践中去,就是要实现法、理、情的有机统一,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法官只有理解立法精神,了解法律与社会生活的密切联系,才能把法律实施好,有效避免机械司法、就案办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内容丰富,法官既要按照工作职责熟悉相关法律知识,更要注重通过探究立法原意、衡量利益关系、加强调查研究、考量社会常识常理,正确认识和把握法律精神,更好地运用于审判实践。不管从事什么工作,都要特别重视学习宪法,把握宪法精神,坚持宪法原则,用宪法指导工作。

  要更加注重对司法实践中新问题的调查研究。当前,国际和国内形势错综复杂,各种社会矛盾相互交织碰撞,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社会法律关系、利益关系随之不断演变,新类型案件大量出现。要重视研究法律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加强对新型、疑难、复杂案件的研究,加强对有指导意义案例的归纳分析,不断提高解决新问题的水平和能力。

  要更加注重对新知识的学习理解。审判工作涉及各个领域,仅靠懂得法律知识和现有的知识是不够的,还必须具有一定的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知识并随着新学科领域、新行业产业、新经济社会组织的出现不断补充知识、更新知识。法官要牢固树立终身学习、主动学习的理念,夯实理论基础,提高法律水平,加强品德修养,努力做新时期的学习型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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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尚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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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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