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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胜俊:法律体系形成与人民法院的历史使命(4)

2011年09月09日 11:29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五、始终坚持能动司法 适应法律体系形成对人民法院服务大局的新要求

  能动司法是近年来在审判实践中的重要理念创新。能动司法的理念反映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反映了审判工作的客观规律,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既要坚定不移地坚持这一理念,还要进一步扩大能动司法的视野,创新能动司法的形式。

  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能动司法。能动司法,目的是通过发挥司法的主观能动性,有效地提高司法效率,更好地为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服务。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应对金融危机的宝贵经验,充分发挥司法的职能作用,超前预断,认真谋划,主动服务,紧紧抓住科学发展这个主题,紧紧抓住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条主线,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要认真研判司法实践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加强司法应对,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要正确把握我国发展战略机遇期社会矛盾的发生、发展规律,充分运用政策考量、利益平衡、和谐司法等方式,寻找案结事了的解决办法,最终实现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要求能动司法。一切司法活动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进行。能动司法决不是随意司法,而是严格依法司法。能动司法的本质要求是从人民法院的职能出发,积极主动高效地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提供司法保障,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我们必须时刻牢记,只有崇尚法律、尊重法律、遵守法律,能动司法才有广阔的舞台;只有坚守法律底线、恪守法律原则,能动司法才有旺盛的生命力。要注重调查研究,准确把握司法需求,及时出台符合立法精神、符合中国国情、符合司法规律的司法政策,使司法工作在为大局服务中更加具有前瞻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六、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 适应法律 体系形成对人民法院化解社会矛盾的新要求

  在以前法律法规不健全、法律制度不完善的社会背景下,人民法院运用调解手段化解了大量的矛盾纠纷;在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律制度日益完善的社会条件下,仍要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这是因为,调解是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有效方式,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符合中国国情,符合社会管理的客观规律。规则越明确,越有利于做好调解工作。

  继续坚持调解优先。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不难看出,强调调解优先,完全符合我国立法的本意,也是“和为贵”、“息讼止争”等优良法律文化传统的传承。要认真总结并大力推广成功经验,加强诉讼调解、诉前调解和诉调对接,把调解覆盖到审判执行工作的每个环节,全面推动建立多元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充分发挥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

  努力提高调解质量。对待调解,一要坚持,二要提高。调解必须坚持合法自愿原则,决不能强调硬调、以拖促调、以判压调,决不能片面追求调解率。实践证明,违背当事人意愿进行的调解,不仅调解协议难以自动履行,不利于妥善化解矛盾,反而会严重损害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调解协议的内容和调解的程序均不能违背法律的规定,任何违背法律规定进行的调解,不仅不能定纷止争,反而会引发不断的申诉上访。

  继续做好调判结合。调解和判决都是人民法院处理案件的基本方式。不能因为强调调解,而否定依法判决。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依照法律可以调解、根据案情能够调解、按照矛盾冲突的特点调解处理效果更好的,首先选择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如果依法不能调解、或者根据案情不宜调解、或者判决更有利于解决问题的,当然应当选择判决方式。因此,一方面要继续坚持调解优先原则,充分发挥调解在社会矛盾化解中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要高度重视依法判决的作用,充分发挥判决在增强法治意识、弘扬法治精神、推进法治建设方面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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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尚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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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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