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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3)

2011年09月22日 14:28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一、起草过程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2011年立法计划的通知》(安全监管总政法〔2011〕27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列入总局今年立法计划。2009年5月,我司就开始了《办法》修订准备工作,发函征求有关单位对《办法》修订意见,部分安全监管部门、中央企业以及安全评价、设计等单位反馈了意见。2011年初,新修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出台,我司加快了《办法》的修订工作。

  2011年5月12日,我司组织召开座谈会,征求河北、浙江、山东、广东、四川等重点省级安全监管局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化工集团公司等中央企业的意见。

  6-7月,我司组织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等单位进行了3次讨论,确定了《办法》修订工作方案。

  8月中旬,我司组织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起草完成了《办法》的修订稿,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草案)。

  8月17-18日,我司组织召开征求意见会,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江苏、浙江、河南、广东、广西、四川等省级安全监管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化工集团公司、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等中央企业,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中国寰球工程公司等化工石化设计院,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等行业协会派员参会。会后,根据征求意见,我司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草案)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二、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办法》分为8章64条。各章分别是:第一章 总则(8条);第二章 建设项目安全论证和安全评价审查(10条);第三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计审查(8条);第四章 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8条);第五章 建设项目竣工安全验收(9条);第六章 监督管理(5条);第七章 法律责任(7条);第八章 附则(9条)。

  第一章 总则。阐述了《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和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事权划分。

  第二章 建设项目安全论证和安全评价审查。规定了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审查的相关要求。

  第三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计审查。规定了建设项目安全设计专篇审查的要求,审查的相关要求。

  第四章 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规定了试生产(使用)方案的主要内容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的要求。

  第五章 建设项目竣工安全验收。规定了建设项目竣工安全验收的有关要求。

  第六章 监督管理。规定了审查部门监督管理的要求。

  第七章 法律责任。对安全审查工作中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作出了处罚规定。

  第八章 附则。明确了新、改、扩建项目的定义,明确本《办法》的实施时间和事权的交接办法,规定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可对简化安全论证和安全评价审查和分期安全条件审查等制定实施细则。

  三、重要条款内容的说明

  (一)关于适用范围

  《办法》修订后,其适用范围与原8号令相比,存在如下变化:

  1.将原8号令中“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与设施”改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在适用范围中,剔除了原油或者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

  2.适用范围明确包括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的化工建设项目。

  3.根据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明确将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纳入本办法监管范畴。

  (二)关于事权划分

  《办法》修订后,其事权划分与原8号令相比,有如下主要变化: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不再负责建设项目的具体安全审查,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确定和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查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2.规定了应当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的项目范围。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剧毒化学品,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生产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的,规定了禁止委托的情形。

  (三)关于安全论证和安全评价审查

  根据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不再出现原8号令中“设立安全审查”的概念,明确为安全论证和安全评价审查。

  取消了原8号令中对安全评价报告内容的具体要求,规定其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

  为确保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符合地方规划,在安全论证报告中增加对建设项目符合区域规划的情况进行论证的要求,同时对安全论证的内容作了调整。

  安全论证报告的新增要求有:

  1.建设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和布局的情况。

  2.建设项目符合区域规划的情况。

  3.主要技术、工艺的安全可靠性

  4.依托原有生产、储存条件的,其依托条件的安全可靠性。

  (四)关于安全设计审查

  明确了设计单位在进行建设项目设计时,应当按照《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 3033)同时进行安全设计,安全设计专篇的编制时间为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

  取消了原8号令关于安全设计专篇内容的具体要求,规定其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专篇编制导则》。

  (五)关于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

  鉴于试生产环节风险程度高,事故概率相对较高,本草案中保留该章节。

  对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新增如下规定:

  1.建设单位决定变更试生产(使用)方案或者试生产(使用)期限的,应当重新申请备案。

  2.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限不超过1年。经2次延期后仍不能稳定生产(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停止试生产(使用),分析原因,并将有关情况报审查部门。

  试生产(使用)方案有关申请材料要求中,明确要求提供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申请表等15项文件、资料。

  (六)关于竣工安全验收

  建设项目安全施工情况报告内容要求增加安全生产的设施施工变更情况,包括建设项目在施工和试生产(使用)期间有关安全生产的设施改动情况。

  取消了原8号令中对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内容的具体要求,规定其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

  (七)关于其他安全许可的衔接

  为便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其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与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衔接,《办法》中做了如下规定:

  1.在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和竣工安全验收时要求提交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所需的部分材料。

  2.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通过建设项目竣工安全验收意见的10日内,依照有关规定申请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建设项目竣工安全验收意见可作为其他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现场核查意见

  3.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条件,细化了对设计单位资质的要求。

  (八)关于简易程序

  为降低行政成本和减少建设单位的负担,本《办法》规定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制定细则,对以下两种情形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予以简化:

  1.《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其安全论证和安全评价审查与安全设计审查可以同时进行。

  2.规模较小、危险程度较低和工艺路线简单的建设项目,可以适当简化安全条件审查。

  (九)关于大型联合生产项目分期审查

  根据部分大型联合生产项目建设周期长的实际情况,《办法》规定对于分期建设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分期申请安全设计审查、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和竣工验安全收。

  (十)关于工作时限

  原8号令中规定安全审查工作时限为20个工作日,在实际工作中审查部门很难在此时限内完成,因此根据《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安全条件审查的工作时限为“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的规定,将安全设计审查和竣工安全验收工作时限延长。

  参考《行政许可法》关于受理后告知的时限要求,规定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时限为5个工作日。

  (十一)关于法律责任

  为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落实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根据《行政许可法》,《办法》中增加对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违法行为进行限批处罚的条款。

  原8号令中“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行为,属于《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五项的情形,《办法》规定按照《安全生产法》对其进行处罚。

  原8号令中“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 可合并在“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未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的”行为内,且同属于《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情形,《办法》规定按照《安全生产法》对其进行处罚。

  原8号令中“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未采取有效安全生产措施,发生事故的”行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法规中已有明确处罚办法,本《办法》不再规定。

  原8号令中“施工期间修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保存记录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中已有明确要求,本办法不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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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尚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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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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