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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品豪华包装禁而不止 折射社会浮华(图)(3)

2011年07月12日 09:48 来源:人民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树立以低碳为荣的社会风尚

  我国政府早已提出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目标,但要落到实处,还有赖于加强立法和监管。对那些过度包装糟蹋资源的企业,要罚得它入不敷出,让其承担高额违法成本;全社会也应树立以低碳、环保、节约资源为荣、浪费资源为耻的文明风尚,自觉抵制过度包装,让糟蹋资源的恶行成为过街老鼠。

  当今世界,追求低碳、环保、节约资源的生活方式已经成为时尚。在西方发达国家,根本看不到中国超市里那么多豪华包装的食品、饮品,商场无论是卖面包、点心、水果,还是酒类、茶叶和药品,所用包装几乎都是一个牛皮纸袋。这种纸袋不仅成本低,而且环保,可以多次使用,也可回收利用,不能用了也会遇水溶解,不会污染环境。如果超市里真有过度包装,消费者会觉得受到欺诈,会投诉,生产商会受罚。

  我国是资源匮乏国家,生态环境问题已相当严重,但资源和能源却浪费惊人,一些行业、企业过度包装糟蹋资源的行径已到了愚昧和不讲公德的地步!仅以粽子、月饼包装为例,明明只有几个粽子、月饼,有个环保纸袋就可以了,却非要弄五六层软硬豪华包装。用硬纸盒甚至木材盒做食品包装,本身也污染食品,纸盒和木盒要喷刷化学涂料颜料,层板更含有有害粘合物,如今打开国内的许多食品礼盒,都有一股浓烈气味,这其实是包装污染,有害消费者的健康。现在的生产厂商只管卖包装,把几十元的食品过度包装后卖出几百元甚至几千元的价钱,却根本不管消费者的健康,这是缺德!四川某地生产的礼盒装“三绝”,除了外套豪华礼品袋,还有一个重达4斤多的木质座硬盒,里面只装了不到半斤张飞牛肉、一小瓶醋和几两香菇。如此挥霍资源、忽悠消费者,实在可恶、可耻、可怕。

  生产奢侈包装的背后是明目张胆的欺诈,却基本没有制约,企业攀比着糟蹋资源,却可以不受谴责,不受惩罚。虽然去年4月1日《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开始实施,但过度包装问题依然严重。地方政府为了GDP和当地企业利益,对企业违规行为睁只眼闭只眼,即便查处也是隔靴搔痒,更多的是压根儿不管。企业违规风险、成本如此之低,有谁在乎?此外,社会对过度包装宽容度太高,虽然满目皆是昂贵的包装垃圾,却极少有人去谴责、投诉,舆论对过度包装行为也抨击不力,社会没有形成以节约资源为荣、浪费资源为耻的公德和风尚。

  要从根本上解决过度包装糟蹋资源的问题,首先要加快立法。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管,要经常到商场超市暗访取样,发现过度包装商品应立即让其下架,公开处罚、曝光,让过度包装产品没有立足之地。今年中秋又快到了,管理层和媒体不应老放马后炮,而应提前打“预防针”,及时把那些过度包装商品“揪”出来曝光,赶下货架。同时要奖励、推介那些“低碳”包装的产品。要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鼓励大众抵制、投诉过度包装的产品。要大力宣传、褒扬低碳、绿色、节约资源的生活方式,使之成为社会风尚,成为公民的自觉行动。只有这样,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才不会是一句空话。(四川成都 羊慧明)

  遏制过度包装亟须立法跟进

  发达国家的实践表明,遏制过度包装问题,最为有效的措施是立法,而我国迄今为止还没有一部统一的包装法,对包装行业所涉及的法律规范散见于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以及一些零散的行业法规和规章、标准中,这种立法的滞后性非常不利于过度包装的有效防范,因此包装法的出台迫在眉睫。

  国外包装立法经验:明令禁止欺骗性包装,规定具体、严格,强调可回收性

  德国作为欧洲第一个对有关包装废弃物立法的国家,从包装的源头——设计着手,对包装设计产业化的材料损耗进行限制,规定包装必须采用可回收和可循环使用的材料。其包装法还规定,如果一次性饮料包装的回收率低于72%,则强制性的押金制度必须实行。

  美国的联邦法律明确禁止欺骗性包装,规定凡包装体积明显超过商品本身的10%以及包装费用明显超出商品的30%,就应判定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商业欺诈”,即欺骗性包装。美国各个州制定的包装方面的法律中也有这方面的规定。

  日本的《包装新指引》对包装体积和包装价值作了详细的数据规定:容器内的空位不应超过容器体积的20%;包装成本不应超过产品出售价的15%;包装应正确显示产品的价值,以免对消费者产生误导。同时,日本在《商品礼盒包装适当化纲要》中规定:包装容器的间隙原则是不可超过整个容器的20%;商品与商品之间的间隙必须在1厘米以下;商品与包装箱内壁间隙必须保持在5毫米以下;包装费用必须在整个产品价格的15%以下。

  我国包装立法现状:尚无专门法律,仍在完善中的《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条例》未体现消费者权益和社会权益

  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20条规定:“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应当考虑其在生命周期中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优先选择无毒、无害、易于降解或者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企业应当对产品进行合理包装,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该法的宗旨是在宏观上促进清洁生产的形成,因此,对于其中的产品过度包装问题,只有简单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循环经济促进法明确规定,设计产品包装物应当执行产品包装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但循环经济法是一部框架法,不可能对过度包装这一事项做出非常细致的规定,对规范过度包装也缺乏可操作性。

  迄今为止我国有3项针对过度包装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月饼强制性国家标准》、《限制商品过度包装通则》和《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但由于缺乏有关包装的统一法律规制,没有明确具体的立法精神,很难有效控制过度包装问题。

  2008年就列入立法规划、目前仍在完善中的《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条例》涉及过度包装的界定、产品包装的相关技术参数、商品包装的循环使用、对包装企业的监管处罚等规定。但该条例的明显不足,是仅把商品过度包装看作一个商业问题,寻求的解决之道自然是对企业进行约束以完成监管职责。其实,过度包装还涉及很多公共资源、公共利益等问题。从消费者角度来看,过度包装涉嫌商业欺诈,有损消费者的权益;从社会角度来看,它浪费公共资源,违背公共利益。但在该条例中,消费者权益和社会权益都没有得到体现,整个抑制行动也就变成了监管者与企业之间的博弈。虽然违法企业会受到监管部门的罚款惩处,但它并不需要为自己造成的资源浪费、环境污染和消费者权益侵害承担责任。

  应尽快出台包装法及配套措施,立法可借鉴国外经验

  法律具有规范性和标准性,立法的完善使企业在包装生产过程中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目前,我国需要尽快制定、出台包装法,就包装法律问题进行统一规范,并在这一法律框架下,根据不同的问题进一步出台相关配套措施,以形成法律法规标准相配套的比较完善的包装法律体系。在立法时我们不妨学习、借鉴一下他国的成功经验:严格的量化规定保证执法工作的可操作性;对“欺骗性包装”的认定和处罚为消费者提供侵权救济的途径;抵押金制度的强制实行引导人们改掉使用一次性饮料包装的消费习惯,转向更有利于环保的可多次使用的包装;追究生产者的环境责任,激发包装生产商简化包装的内在动力,从而在源头上对包装废弃物实行有效的控制。(河南省社科院 王运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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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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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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