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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庭长不能直接否定合议庭意见

2015年09月22日 03:47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参与互动 

  最高法出台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法官违法审判明确7种追责情形

  院庭长不能直接否定合议庭意见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意见》明确了追究违法审判责任的七种情形,规定法官应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意见》规定,独任法官审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书,由独任法官直接签署,目的在于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改变“法官署名、领导签发”机制

  《意见》规定独任法官审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书,由独任法官直接签署。合议庭审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书,由承办法官、合议庭其他成员、审判长依次签署;审判长作为承办法官的,由审判长最后签署。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以外,院长、副院长、庭长对其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再进行审核签发。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贺小荣在昨天上午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在传统的审判模式下,裁判文书的署名权和签发权相分离,即“法官署名、领导签发”。这次司法责任制改革分别明确了不同审判组织签署和签发裁判文书的不同方式,真正实现审理者、裁判者、署名者、签发者的高度统一,让审判权真正回归司法规律的本质要求。

  “从表面上看,虽然只是文书签署机制的一个改变,但对于审判权运行‘去行政化’能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贺小荣说。

  他表示,审判监督权必须保持必要的克制,院庭长不能直接否定和改变合议庭的意见,也不得要求合议庭改变意见,确保监督有度。

  审判委员会只讨论重大复杂案件

  贺小荣表示,审判委员会作为人民法院最高审判组织,长期以来对于确保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

  《意见》规定,审判委员会只讨论涉及国家外交、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强化审判委员会总结审判经验、讨论决定审判工作重大事项的宏观指导职能。

  《意见》还规定,院长、副院长、庭长除参加审判委员会、专业法官会议外不得对其没有参加审理的案件发表倾向性意见。

  对于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反映法官有违法审议行为的情况,院庭长有权要求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

  如果院庭长对上述案件的审理过程或评论结果有异议,不得直接改变合议庭的意见,但可以决定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院庭长监督建议的时间、内容、处理结果等应全程留痕。

  法官依法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意见》规定,法官应当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并明确了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违法审判责任的七种情形。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贺小荣解释说,故意在此主要强调法官在审判活动中“明知违法而有意为之”,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后果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状态。

  《意见》明确了审判责任承担。独任制审理的案件,由独任法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承担全部责任;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成员共同承担责任。追责时,根据合议庭成员是否存在违法审判行为、情节、合议庭成员发表意见的情况和过错程度合理确定各自责任。

  需要追究违法审判责任的,一般由院长、审判监督部门或者审判管理部门提出初步意见,由院长委托审判监督部门审查或者提请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经审查初步认定有关人员具有《意见》中所列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情形的,人民法院检察部门应当启动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程序。

  保护法官及其近亲属人身和财产安全

  “这次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基本原则是:责任与保障并重,权力与制约同行。”贺小荣说,严格的司法责任必须与良好的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相适应,“我们不可能单纯以过高的薪酬待遇来拴心留人,我们更需要以必要的社会尊荣来吸引更多优秀的法律人加入法官群体。”

  《意见》对加强法官的履职保障做出了明确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保障法官依法履职。在案件审理的各个阶段,除非确有证据证明法官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严重违法审判行为外,法官依法履职的行为不得暂停或者终止。二是对遭受不实举报、错误追责的补偿救济机制。三是强调对侵犯法官人格尊严、藐视法庭权威、侵害法官人身财产安全等行为及时依法惩治。

  《意见》要求依法保护法官及其亲属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法及时惩治在法庭内外恐吓、威胁、侮辱、跟踪、骚扰、伤害法官及其近亲属等违法犯罪行为。文/本报记者 赵婧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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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种情形将追究违法审判者责任

  (1)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违反规定私自办案或者制造虚假案件的;

  (3)涂改、隐匿、伪造、偷换和故意损毁证据材料的,或者因重大过失丢失、损毁证据材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汇报案情时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和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或者因重大过失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5)制作诉讼文书时,故意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文书主文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6)违反法律规定,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故意违背法定程序、证据规则和法律明确规定违法审判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编辑:吉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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