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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工委:种子法改革完善品种审定制度体现简政放权

2015年11月04日 17:16 来源:人民网 参与互动 

  今天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闭幕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人民大会堂举行新闻发布会。有关方面负责人就本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法律的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发布会上,有记者提问:“出台的种子法是在种子的生产、经营、管理方面是如何体现简政放权的?”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岳仲明回应称,这次种子法修改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更好地发挥市场作用的精神,对种子生产经营管理进行了重要的修改。主要体现在:一是改革完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制度,这是最重要的一点。二是对生产经营相结合、育繁推一体化的大企业,对他们搞自主研发的主要农作物品种设立“绿色通道”,同时对这些育繁推一体化的大企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权,下放到省一级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三是完善了省级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引种的规定,原来是要经过引种所在的省区市农业、林业部门同意,这次改成备案就行了。四是取消了种子质量检验机构里的检验员的资格许可。岳仲明表示,这对激发市场活力有很大的推动作用。

  岳仲明认为,主要体现简政放权的是改革完善品种审定制度,因为这个制度是修订前种子法品种管理的一个基本制度,这次修改主要缩小了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审定范围,取消了农业部及各省对主要农作物的确定权,减少了品种管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对不再实行品种审定的农作物绝大多数纳入了品种登记管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品种登记制度在我国缺乏实践经验,一开始起步考虑到登记范围不要过宽、登记门槛也不要过高,程序也不要搞得太复杂,要防止搞变相的审定,建立由品种登记申请者对登记品种的真实性负责,主管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这么一种机制。也就是说,只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不做实质性审查,这有利于品种尽快地上市推广,满足市场的需要。主管部门可以从繁重的行政事务中脱身,重点投入到种子事中、事后的监管上,及时发现、解决种业发展的问题。

  贯彻新修改的种子法,重要的一点就是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转变监管观念,树立服务意识,真正做到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根据新修订的种子法,再介绍一下品种登记制度是怎么能够体现更多的发挥市场作用,政府又要起到规范引导的作用的。主要是规定:应当登记的品种如果没有进行登记,不能发布广告、推广,也不能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这里讲的推广,应当理解为各级国家农技推广机构进行推广,包括农业的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实验、示范、培训、指导、咨询服务。不得推广的主要是没按照规定登记的品种,国家农技推广机构不得进行推广。不得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就是不得假借登记的品种进行销售,也不得发布广告。这样规定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未按规定登记品种的企业的市场行为。实行品种登记,政府主要是起规范和引导作用,有利于提高登记品种的市场信誉和竞争力,发挥市场的作用。(李楠楠)

【编辑:孙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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