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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整治”成“强拆”?南京企业告政府违法拆迁

2015年11月13日 09:29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环境整治”成“强拆”?南京企业告政府违法拆迁
申冉 摄
申冉 摄
该案的被告方南京六合区长芦街道拆迁办在法庭上出示的拆迁依据。 申冉 摄
该案的被告方南京六合区长芦街道拆迁办在法庭上出示的拆迁依据。 申冉 摄

  “环境整治”成了“强征强拆”?南京一企业告地方政府违法拆迁

  中新网南京11月13日电(记者 申冉)“一份《新农村环境整治工程》的内部会议纪要,最终竟然成地方政府强征强拆的依据?”南京六合区市民周相林苦心经营多年的公司被暴力拆迁,一夜之间沦为平地。13日,记者从南京市六合区法院获悉,周相林以“违法拆迁”将该市六合区长芦街道拆迁办告上了法庭。

  在当天的法庭上,原告周相林陈述,自1996年起,其租用南京六合沿江工业开发区的一所废弃小学开办了企业;2010年,作为南京六合区化工园的规划用地,长芦街道要求周相林企业实施搬迁。因为对拆迁补偿不满,周相林拒绝搬迁;此后,2011年11月16日,周相林的企业遭到百来号人打砸抢式的强拆;2012年3月23日,已经被拆成废墟的厂房内再次被一帮拆迁人员围攻,拆迁人员甚至用手中的警棍打伤了厂房里的留守员工;到了2014年,这片满是瓦砾的厂区最终被拆迁人员全部铲清,而当时作为企业主的周相林被拆迁办的负责人困在附近的派出所内。

  对此,应诉的南京市长芦街道拆迁办代理律师表示,拆迁部门是依据政府相关文件、周相林和当地街道办签订的承租协议和拆迁补偿协议等正规文件,在多次进行拆迁通知无果之后才进行的房屋拆迁;而拆迁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暴力行为”,系拆迁办雇佣的拆迁公司所为,拆迁办并非应诉对象。

  在两天的法庭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的争论焦点最终归纳为三处:周相林是否符合诉讼的主体资格,该案发生于四年前是否已经超过行政诉讼的期限,以及行政机关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在法庭上,被告方长芦街道拆迁办给出征地拆迁的正式文件显示,此次拆迁系根据《六合区政府关于同意厂路片区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实施非征地拆迁的批复》实施的,总共涉及居民403户,910人,拆迁房屋面积68000平方米。而这份政府批复的理由是“为加快实施化工区周边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改善居民生活环境……”

  原告周相林的代理律师李相林认为,以这样一份环境综合整治的批复就进行了接近7万平方米房屋面积的非征地拆迁,而这片土地为集体用地,政府非经征收,无权干涉和处分该土地,该行政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此外,根据被告给出的文件显示,在南京市六合区政府于2010年10月14日进行拆迁正式批复的半个月前,就已经发出了拆迁实施通知,“该行政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

  该案经过两天的庭审,法庭宣布择日进行宣判。

  长期研究行政诉讼案件的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虞青松认为,根据此案中的政府拆迁批复文件显示,当地政府确有以环境整治为名,行征地拆迁之实的嫌疑。“从政府角度来看,非征地拆迁行为本身在实体上是违法了,在民法中是侵害所有权人权益的;但从被告的角度来,公司对政府实体违法行为不具备起诉资格,且已经签订了协议认可,就无权对实体问题进行抗辩,如该集体土地居民都反对拆迁,应以村委会集体去主张,而非公司个体。”

  对于该类行政诉讼案,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学专家告诉记者,即使政府行为有程序违法的存在,但在大部分案件中,这并不会构成撤销行政行为的理由,“尤其是涉及拆迁类的行政诉讼,由于情况比较复杂,为保证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统一性,以及公共利益的衡量,最终在法庭上进行较量的往往是事后安抚的‘讨价还价’,而并非对行政行为本身是否违法的辩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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