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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修法之辩:营利还是非营利?这是个问题

2015年12月23日 08:49 来源:人民网 参与互动 

  22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教育法律一揽子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

  此次的一揽子修正案包括了对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三部法律的修改内容。根据常委会表决程序,对一揽子法律修改的表决既可以一并表决,也可以搁置争议较多的内容,仅对能达成一致的部分法律修改进行表决。

  本次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一个重大修改是,明确将民办教育分为两类——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并要求从注册登记、税收优惠、土地优惠、剩余财产处置等方面将二者加以区分。过去民办教育享有的一部分办学便利,按法律的更动,今后将仅有非营利性民办教育才可享有。

  这一修改也正是审议中的争议点所在。不少委员建议,应当减少法律中对民办教育,尤其是营利性民办教育的或明或暗的歧视性条款,提供更好的办学条件,以鼓励民办教育繁荣。但也有委员认为,对营利性民办教育的鼓励必须慎重。

  正方:不应歧视营利性民办教育,应给予更多鼓励

  王佐书委员建议,对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应当歧视,应当给予优于公司的优惠政策。列席的全国人大代表李光宇也认为,应当在法律中明确,“从事学历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比高新技术企业更大的税收优惠”。

  “西部大开发中,一些少数民族地区所得税税率是9%,软件企业综合税率只有5%,难道我们的教育不应该比这些企业更低一点吗?”他问。“尤其是从事学历教育的,投资规模大,回收周期长,商业色彩化较弱,即使是营利性,也应该本着鼓励扶持民办教育的大原则区别对待。”

  对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中仅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公益用地待遇,李光宇代表也提出了异议:“如果新建营利性民办学校,是房地产商业用地的话,就别建学校了,建不起学校。”

  许为钢委员建议,对教育法修改稿第26条中“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的表述,应当把“捐赠资产”去掉,因为捐赠资产要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如果捐赠人不在乎学校是否营利,在法律中就不用规定。他认为,这一条和慈善法有关条款也有矛盾。吴恒委员则建议,考虑到民办教育的经费来源有多样性,不宜要求凡得到财政性资金或捐赠资产的民办学校都必须是非营利性。

  反方:教育是公益的,不能让“贵族”挤占公平机会

  刘政奎委员则提出,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发展营利性民办教育一定要慎重。“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如果也可以营利性办学,就会出现更多的“贵族学校”,怎么体现公益性原则?又怎么实现均衡发展?所以对营利性民办教育必须有所限制,不能全面放开。”

  他认为,专业培训、职业教育等领域可以鼓励发展营利性民办教育,学历教育可以继续探索发展营利性民办教育,而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则应限制营利性民办教育。

  杨震委员认为,义务教育从法律定义上就和营利性有矛盾,建议法律明确说明:在义务教育阶段,营利性教育只能是非营利公益教育的补充。

  与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改相应,教育法的第26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高等教育法第24条“设立高等学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均被删除。庞丽娟委员对此提出异议:“办学校可否有收益,和教育是否以营利为目的,这是两个问题!教育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这是教育的价值取向和价值追求。”

  陈竺副委员长也持相似观点:“众所周知,非营利性学校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而是追求社会目标;但非营利性并不等于没有收益,只是不以盈利为目的。” 他认为,即使是营利性学校也未见得一定要每年分红,实际有一些投资还是为了学校的长远发展,不是急功近利的。所以修法对这些情况需要做更充分的研究,搞民办教育也要综合考虑各方面效益,既促进国民教育,又拉动经济转型升级。(记者 刘茸)

【编辑:孙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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