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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丰台区文明办一工作人员虚报数额骗补4.3万

2016年02月02日 04:21 来源:北京晨报 参与互动 

    北京晨报讯(记者 何欣)丰台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借调人员詹某,利用工作之便,在该办公室主任科员乔某的指使下,通过虚报文明引导员名额的方式,从太平桥街道办事处骗取文明引导员生活补贴共计人民币43780元。日前,詹某因贪污罪,被丰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乔某目前也已被另案处理。

    检方指控,2014年1月至2015年4月,詹某在丰台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协调办借调期间,伙同国家工作人员乔某,利用乔某任丰台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科员,负责各街道公共文明引导中队人员招募、工资发放、审批等职务便利,通过虚报文明引导员名额的方式,从太平桥街道办事处骗取文明引导员生活补贴共计人民币43780元。

    早在2015年8月,丰台区纪委就对外通报了乔某涉嫌贪污的案件,称乔某在2012年3月至2014年12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使他人采取虚报文明引导队队员人数及出勤的方式,骗取公共文明引导行动专项补贴经费4.9万余元。区纪委监察局给予乔某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并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处理。而詹某则是在乔某被调查后,于2015年10月14日自己到反贪部门投案。

    庭审期间,詹某对检方指控的罪行和罪名均不持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詹某没有前科,认罪态度好,且积极配合办案机关工作,因此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詹某伙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处罚。对于詹某辩护人的意见,法院也酌情予以采纳。同时,鉴于詹某自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且已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因此法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根据詹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丰台法院最终以贪污罪判处詹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已追缴的人民币25000元发还丰台区人民政府太平桥街道办事处,同时继续追缴詹某其余违法所得发还太平桥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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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8月,丰台区纪委一共向社会通报了三名党员利用职务之便,通过虚报文明引导队队员人数及出勤的方式,数年间骗取公共文明引导行动专项补贴经费的案件。包括乔某在内的三人均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处理。

    另一起违法违纪案件中,丰台区右安门街道工委宣传部原部长蔡雨楼,伙同右安门街道精神文明引导队原队长刘义婷,采取虚报文明引导队队员人数及出勤的方式,自2011年起,三年多来累计骗取公共文明引导行动专项补贴经费达9.3万余元。丰台区纪委监察局给予蔡雨楼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给予刘义婷开除党籍处分,二人随后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处理。

【编辑:陈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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