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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出台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新规 考核不称职应调整

2016年03月28日 14:22 来源:北京晚报 参与互动 

  本市出台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新规 破除“上荣下辱”、“下必有错”等错误观念

  年度考核评价不称职干部应调整

  本报讯 本市近日发布《北京市贯彻〈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的实施办法》,在中央规定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新增违规经商办企业等多种“能下”情形。

  在中央规定的基础上,《实施办法》新增“辞职辞退”一种渠道,将“因健康原因调整”改为“无法正常履职调整”,把“因健康原因调整”作为情形之一,最终形成了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和任内调整、问责追究、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调整、辞职辞退、无法正常履职调整、违法违纪免职7种“能下”的渠道。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问责追究”的认定标准上,增加履行意识形态工作职责不力、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和违规篡改伪造个人档案材料3种情形;在“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调整”的认定标准上,新增违规经商办企业、兼职,任职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和年度考核评价不称职、干部群众评价不高3种情形。此外,《实施办法》还结合北京实际,对“能下”的其他具体情形作了进一步调整、细化和补充。

  此外,《实施办法》还进一步明确了到龄免职(退休)、辞职、健康原因调整等规定,为因家庭困难、负担重、身体不适应等不愿继续担任领导职务以及有更适合干部成长发展机会的,提供了“自然下”、“自愿下”的渠道,在组织调整的同时兼顾干部个人意愿,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和组织对干部的关心关怀,积极引导干部群众正确看待“下”,破除“上荣下辱”、“下必有错”等错误观念,推动形成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良好氛围。

  根据要求,推动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须建立责任制,党委(党组)承担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在工作中不得搞好人主义,不得避重就轻、以纪律处分规避组织调整或者以组织调整代替纪律处分,不得借机打击报复。对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严格追究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市委组织部负责人就《北京市贯彻〈推进领导干部

  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的实施办法》答记者问

  在《北京市贯彻〈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印发实施之际,市委组织部负责人就《实施办法》的起草制定和贯彻落实等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实施办法》有哪些主要特点?

  答:《实施办法》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突出从严要求。坚持把高标准严要求的主基调贯穿《实施办法》始终,把“从严”体现在制度安排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之中。在工作原则、调整重点、适用范围等方面,严格落实中央《规定》要求,并运用分类列举的方式进一步明确了《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在调整渠道、调整方式方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了适当补充扩展,进一步严格程序、规范方式、细化措施;在领导和保障机制上,强调严明纪律、建立工作责任制、强化监督检查,进一步推动从严要求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二是突出正确导向。一方面,通过严明“下”的情形、严肃工作纪律、严格工作责任,着力培养造就一支具有铁一般信仰、铁一般信念、铁一般纪律、铁一般担当的干部队伍,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另一方面,通过进一步明确到龄免职(退休)、辞职、健康原因调整等要求,为因家庭困难、负担重、身体不适应等不愿继续担任领导职务以及有更适合干部成长发展机会的,提供了“自然下”、“自愿下”的渠道,在组织调整的同时兼顾干部个人意愿,体现以人为本和组织对干部的关心关怀,引导干部群众正确看待“下”,破除“上荣下辱”、“下必有错”等错误观念,推动形成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良好氛围。

  三是突出务实管用。《实施办法》坚持问题导向,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建议,对问责追究的方式、问责后的工作安排,不适宜担任现职调整后的使用,因健康原因调整岗位的方式以及违纪违法免职等问题提出了具体意见,便于基层实际操作,充分发挥好制度的规范、引导、激励、约束作用,引导各级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敢抓敢管、善抓善管,切实推动形成干部能“下”的常态化机制。

  问:与中央《规定》相比,《实施办法》在哪些方面进行了细化明确?

  答:为更好地落实《规定》要求,增强政策的指导性和实用性,促进与相关法规制度的有效衔接,《实施办法》对《规定》提出的部分原则性要求进行了细化补充,提出了具体意见。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实施办法》适用于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工作部门或机关内设机构领导干部,市级人民法院、市级人民检察院(不含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正职)和内设机构领导干部;各区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干部;乡镇(街道)的领导干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干部,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上列机关中的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干部,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二是对干部“下”的渠道作了适当扩展。根据《公务员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在《规定》明确的6种“下”的渠道基础上,新增“辞职辞退”一种渠道;将“任期届满离任”调整为“任期届满离任和任内调整”;将“因健康原因调整”调整为“无法正常履职调整”,把“因健康原因调整”作为情形之一,并增加了离职学习免职及其他无法正常履职等情形,形成了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和任内调整、问责追究、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调整、辞职辞退、无法正常履职调整、违法违纪免职等7种“下”的渠道。

  三是对“下”的具体情形作了适当补充。主要是对中央《规定》有原则性要求、其他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情形,进行了强调重申;对中央近期出台的相关规定中,明确要求进行问责追究、组织调整的情形,进行了吸收补充;对在干部管理实践中已形成制度机制的成熟经验做法,进行了总结提炼;对中央有明确规范、北京市已出台相应落实意见的情形,进行了补充完善,使《实施办法》所明确的“下”的情形更加清晰完整,便于把握、易于执行。

  问:《实施办法》对“下”的具体情形作了适当补充,具体有哪些?

  答:对具体情形的调整补充主要体现在以下这几方面:

  一是在“到龄免职(退休)”中,提出干部工作年限、年龄达到规定要求,经本人自愿申请,任免机关研究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二是在“问责追究”的认定标准上,对《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五条所列7种情形进行了引用,同时根据中央有关文件要求增加“履行意识形态工作职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按照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有关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 “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和“违反干部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篡改、伪造个人档案材料, 造成干部信息失真失实的”3种情形。

  三是在“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调整”的认定标准上,新增“违规经商办企业、兼职和利用职权为家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任职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或出现重大失误”和“年度考核评价不称职,干部群众评价不高、意见较大”3种情形;在“违背中央八项规定”的情形中,增加“市委实施意见”要求;在“不敢担当、不负责任,为官不为、庸懒散拖”的情形中,增加“《关于全市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以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全力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意见》中所列领导干部不担当不作为14种情形”内容。

  四是在新增加的“辞职辞退”部分,主要强调了因公辞职和自愿辞职的程序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依法应当辞退的5种情形进行了强调和重申。

  五是在“无法正常履职调整”部分,除健康原因调整外,按照有关规定增加了离职学习免职及其他无法正常履职的两种情况。

  六是“违法违纪免职”方面,提出了三个层次的“下”的方式,明确提出对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予以免职;领导干部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不宜继续担任现职的,应当及时予以免职;因违纪违法情节较轻,受到较轻处分、行政处罚、被免予追究刑事责任或免予刑事处罚,并且不宜继续担任现职的,应当进行免职调整。

  任期届满离任和任内调整部分,保持与《规定》要求相一致,未作调整。

  问:对抓好《实施办法》贯彻落实有什么考虑?

  答:制度的关键在执行。《实施办法》在加强组织领导、推动贯彻落实方面提出了落实工作责任、定期分析研判、正确把握认定标准、加强关心帮助、严明工作纪律、强化督促检查六项要求,进一步强调要充分落实工作责任,强化从严管理,推动各项政策要求落到实处。下一步,我们也将在进一步推动贯彻落实方面加大工作力度。

  一是要加大宣传力度。要求全市各区、局级单位要把贯彻落实《实施办法》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把加大政策宣传作为统一思想、凝聚共识的重要途径。要组织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认真学习《规定》和《实施办法》的基本要求,自觉规范履职行为。要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做好政策解读工作,扩大知晓面和认同度,集聚理解、支持和监督落实的正能量。

  二是要加强专题培训。结合组织工作业务指导培训,采取多种形式,强化对全市组织人事系统干部的分层培训,让操作执行的同志熟悉精通《实施办法》,真正搞清楚文件的精神实质、主要内容,搞清楚实际操作中应当注意的关键问题,搞清楚进一步推动相关制度机制改进完善的着眼点和落脚点,提升组织人事部门推动制度落实的能力和水平。

  三是强化监督检查。通过年度考核、巡视、信访举报核实、《条例》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等方式,了解各区局级单位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的情况。对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不力的,要追究责任,确保责任落实到位,《实施办法》落地见效、起到作用。

【编辑:王忠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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