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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拟出台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2016年04月25日 21:25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社北京4月25日电 (记者 蒋涛)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草案(简称“草案”)25日首次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草案明确了公共文化服务应当遵循的原则,规定政府建设公共文化设施、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责任,以及加强公共文化服务数字化和网络建设等。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柳斌杰25日就草案作说明时说,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是推动宪法深入实施、补齐文化领域立法“短板”的重要举措,是促进公共文化事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也是建设服务型政府、实现文化领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草案分总则、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公共文化服务提供、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6章,共63条。

  草案规定,本法所称公共文化服务,是指由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以满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为主要目的而提供的公共文化设施、文化产品、文化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服务。

  为避免政出多门、多头管理,推动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协调、有序开展,草案规定:国务院建立公共文化服务综合协调机制,指导、协调、推动全国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承担综合协调职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文化服务的统筹协调、共建共享。

  草案建立了公共文化服务公示制度和目录提供制度、公共文化设施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制度、公益性文化单位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公共文化服务制度、特定场所服务制度、征询和评价等制度。

  目前,中国已实行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等免费开放。此次草案规定,被列入“公共文化设施”的科技馆、纪念馆、体育场、青少年宫和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设施也将免费或优惠开放。

  草案规定,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重建,并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公共文化设施的选址,应当征求公众意见,符合其功能和特点,有利于发挥其作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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