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中国拟修测绘法 强化地理信息安全监管

2016年10月31日 19:00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社北京10月31日电 (记者 梁晓辉 马海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修订草案)》31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该修订草案强化了对地理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

  中国现行测绘法1992年制定,2002年作了全面修订。中国国土资源部副部长张德霖说,“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测绘科技水平不断提升,现行测绘法部分规定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当日,他受国务院委托就修订草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说明。

  张德霖称,测绘法目前修改的必要性在于,测绘成果开发应用不够,缺乏有效共享机制;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安全隐患突出,影响国家安全;地理信息安全风险增大,泄密事件频发;行政审批改革事项需修法确认。

  修订草案共十章67条。在测绘成果共享和应用方面,修订草案规定,测绘成果按照保障国家秘密安全、促进地理信息共享和应用的原则定密并及时调整,要求测绘地信部门推进公众版测绘成果的加工和编制工作,促进测绘成果社会化应用。同时,鼓励开发各类地理信息产品,建立健全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

  在基准站建设和应用部分,修订草案明确基准站建设和运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有关单位要建立数据安全保障制度,并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对于地理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修订草案增设专章规定,建立地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控体系,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对涉密地理信息情况进行登记并长期保存。同时修订草案明确,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涉密地理信息应当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在法律责任部分,修订草案规定,对危害地理信息安全和涉及基准站的违法行为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增加对地理信息泄密行为的行政处罚,并加大对违法测绘等行为的处罚力度。(完)

>国内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