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通过 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营利性民办学校
11月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通过了网络安全法、电影产业促进法、关于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关于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决定、关于修改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决定免去耿惠昌的国家安全部部长职务,任命陈文清为国家安全部部长,免去李立国的民政部部长职务,任命黄树贤为民政部部长、免去其监察部部长职务,免去楼继伟的财政部部长职务,任命肖捷为财政部部长,国家主席习近平分别签署第53、54、55、56、57、58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中新社记者 盛佳鹏 摄
中新社北京11月7日电 (记者 马海燕 马德林)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7日闭幕。会议以124票赞成、7票反对、24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
新修改的民办教育法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关于为何禁止举办营利性的义务教育民办学校,中国教育部副部长朱之文在当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义务教育体现的是国家的意志,是政府必须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也是国家强制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义务教育的属性决定了其不适合由营利性的民办学校来实施,否则就有可能影响义务教育政府责任的落实,影响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甚至会加重民众的负担。
根据新修改的民办教育促进法,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进行法人登记,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办理。
“需要说明的是,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并不是限制义务教育阶段由民办学校提供有特色、多样化的教育服务。现有收费较高的民办学校可以按照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根据各地的具体办法来确定收费标准,保持自己的办学特色,只要符合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法律要求,都可以继续举办。”朱之文说。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学校自主决定。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