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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新华书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一审获刑十年

2016年12月15日 16:49 来源:新华网 参与互动 

  新华社南宁12月15日电(记者赵刚)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15日依法对广西新华书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黄健受贿案进行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黄健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万元。被告人黄健退出的赃款300万元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未退出的赃款继续追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0年期间,被告人黄健利用其担任广西新华书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副董事长和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与亲戚温某(另案处理)共同收受或个人收受李某、王某给予的人民币共1189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在与温某共同犯罪中,黄健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归案后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属于立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出部分赃款,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黄健当庭表示不上诉。

【编辑:刘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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