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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报关注中国监察体制改革:集中反腐力量

2016年12月27日 14:19 来源:参考消息网 参与互动 

  新报关注中国监察体制改革:集中反腐力量

  责任编辑:王惜梦

  核心提示:新加坡国立大学东亚研究所所长郑永年教授称,监察委和政府部门一样由人大产生,意味两者的权力平行。

  参考消息网12月27日报道 新报称,中国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12月25日下午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决定自2016年12月26日起施行。

  据新加坡《联合早报》网站12月27日报道,受访学者表示,监察体制改革一方面将中共的监察权力转换为国家的权力,另一方面使反腐败力量集中并从现有行政结构中独立出来,从而更有效、更合法地实现反腐目标。

  新华社11月7日报道,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方案》指出,党中央决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新华社11月25日报道称,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王岐山近日到北京、山西、浙江就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调研时指出,监察委员会实质上是反腐败机构。

  到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简称《决定》),明确上述三个试点地区监察委的组成、职责,以及对象。

  《决定》规定,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报道称,新加坡国立大学东亚研究所所长郑永年教授称,监察委和政府部门一样由人大产生,意味两者的权力平行。他说:“监察部门过去隶属于政府,现在从政府独立出来,便可更自由地对本级所有公职人员,包括政府官员,进行监督和检查。”

  他指出,这其实是中国革命先驱孙中山“五权宪法”(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考试权及监察权分立)的概念。

  独立时评人陈杰人分析,监察委由人大产生,这意味今后宪法规定的“一府两院(政府、检察院、法院)”,将变成“一府一委(监察委员会)两院”。

  根据《决定》,将试点地区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及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

  《决定》列明,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监督检查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调查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并作出处置决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决定》显示,为履行上述职权,监察委员会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

  《决定》指出,实行监察体制改革,设立监察委员会,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

  有分析指出,这是中共多年来首次提出与落实的“政治改革”,显示高层意识到反腐需要从运动反腐转化为制度反腐,反腐工作需要更为法治化,以强化反腐的正当性。

  郑永年认为,随着中共的反腐部门和国家的反腐部门合一,中纪委今后的反腐角色还是会很重要。

  报道称,监察体制改革的下一步是从以上三个省市点推广到全国,成立国家监察委员会,所有改革可能在2018年全国人大换届时完成。

【编辑:王忠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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