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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布新版自贸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2017年06月16日 16:09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网6月16日电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布《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7年版)》,《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划分为15个门类、40个条目、95项特别管理措施,与上一版相比,减少了10个条目、27项措施。其中特别管理措施包括具体行业措施和适用于所有行业的水平措施。

4月20日,记者来到位于福州保税区的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进口商品直销平台“万国(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探访。在刚经历了一个周末试营期的万国(国际)商品交易中心展厅,柜台一空,店员正在补货上架,穿梭繁忙。该中心执行总裁、澳大利亚侨领徐会春说,试营期本来是为了让店员熟悉销售配送过程,不料吸引大批市民前来,“一天营业额超过10万元人民币,货架全部搬空。” 目前,万国(国际)商品交易中心21个馆已全部确定“馆主”,“都是海外侨领担当”。徐会春表示,自贸区启动后,跨境电商、进口商品直销、汽车平行进口等等民生大礼包将使得这项改革更加“接地气”,同时也为海外侨胞创业带来机遇,“自贸区‘先贸后税’政策开放...
资料图: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进口商品吸睛

  据悉,《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中未列出的与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文化、金融审慎、政府采购、补贴、特殊手续、非营利组织和税收相关的特别管理措施,按照现行规定执行。自贸试验区内的外商投资涉及国家安全的,须按照《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进行安全审查。

  此外,《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之内的非禁止投资领域,须进行外资准入许可。《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在自贸试验区内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内投资参照《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执行。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我国签署的自贸协定中适用于自贸试验区并对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有更优惠的开放措施的,按照相关协议或协定的规定执行。

【编辑:李雨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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