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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门: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不得剪接删改

2017年06月27日 10:42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网北京6月27日电(汤琪)27日,最高人民法院等五部门发文要求,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应当不间断进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选择性地录制,不得剪接、删改。

图为发布会现场。汤琪 摄
图为发布会现场。汤琪 摄

  这份文件由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名为《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共计42条,自6月27日起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戴长林称,上述规定明确侦查取证的程序规范,是依法认定非法证据、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在要求。

  《规定》要求,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送看守所羁押。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讯问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

  戴长林称,与讯问笔录相比,讯问录音录像具有客观性、直观性等特点,能够直接反映出讯问过程是否合法,这也是立法上和实践中格外重视讯问录音录像的重要原因。

  《规定》对讯问录音录像的制作提出以下要求: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应当不间断进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选择性地录制,不得剪接、删改。

  在讯问笔录制作方面,戴长林称,司法实践中,讯问笔录是固定被告人供述最主要也是最常见的证据,通过讯问笔录显示的讯问时间、地点、提问内容、笔录篇幅等情况,可以对讯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规定》要求,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制作讯问笔录。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完)

【编辑:刘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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