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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让一个孩子掉队!九月,我们一起入学

2017年09月08日 11:31 来源:中国政府网 参与互动 

  不让一个孩子掉队!九月,我们一起入学

  “我们不但要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而且要让广大适龄儿童,特别是寒门子弟都要接受义务教育,阻断贫困代际传递。”

  ——李克强

  九月,开学啦!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通知》,对贫困、厌学等义务教育学生失学辍学的原因做了针对性部署。过去几年,为了不让一个孩子掉队,国务院出台多项政策举措。在这个开学的季节,一起来了解这些关爱政策——

  不因贫困而失学

  要聚焦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把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作为脱贫攻坚重点对象,特别是把残疾儿童、残疾人子女、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留守儿童、直过民族地区适龄儿童作为重中之重,坚持优先帮扶、精准扶贫,切实提高扶贫成效,到2020年全面完成“发展教育脱贫一批”任务,阻断贫困代际传递。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通知

  改善片区特殊教育学校和接受残疾学生融合教育的普通学校办学条件。建立普惠和特惠政策相结合的资助体系,保证每一个残疾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教育扶贫工程意见的通知

  教育行政部门要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确保农村留守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

  ——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

  对于残疾儿童,要建立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为其中家庭经济困难的提供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12年免费教育。完善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机制,确保困境儿童入学和不失学,依法完成义务教育。

  ——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

  完善学生资助政策,继续扩大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招生人数,畅通绿色升学通道,切实提高贫困家庭学生升学信心。

  ——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不因厌学而辍学

  发挥乡村小规模学校小班化教学优势,积极开展启发式、参与式教学,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推动优质教育资源共享,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吸引力,让孩子们从小愿意上学。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通知

  开展专题教育、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等课程整合试点,进一步增强课程的基础性、适宜性和教学吸引力。

  ——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不因交通不便而失学

  在交通便利、公共服务成型的乡镇加强寄宿制学校建设,在人口稀少、地处偏远、交通不便的地方应保留或设置教学点,切实保障学生就近上学的需要。完善不能到校学习的重度残疾儿童送教上门制度。根据学生年龄特点及各地实际,切实处理好坚持就近入学为主与合理集中寄宿的关系。严格规范学校撤并程序,充分听取群众意见,避免因学校布局不合理和学生上下学交通不方便造成学生失学辍学。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通知

  法制护航不让一个孩子掉队

  针对农村残疾儿童实际,做到“一人一案”,切实保障农村残疾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

  ——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切实简化优化随迁子女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提供便民服务,依法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公办和民办学校都不得向随迁子女收取有别于本地户籍学生的任何费用。

  ——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送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发放相关司法文书,敦促其保证辍学学生尽早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通知

  落实辍学学生劝返、登记和书面报告制度,劝返无效的,应书面报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依法采取措施劝返复学。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要协助政府做好控辍保学工作。

  ——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建立义务教育巩固率监测系统,全面落实控辍保学责任制,建立行政督促复学机制,推动政府、学校、家庭、福利机构、共青团组织和社区联保联控。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对于因身体健康等原因确需缓学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向县级教育部门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缓学,不得擅自以在家学习替代国家统一实施的义务教育。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编辑:高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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