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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红十字会应及时公开接受社会捐赠及使用情况

2017年09月11日 13:31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网9月11日电 据民政部网站消息,民政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今日联合发布《关于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向同级民政部门申领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民政部门直接向红十字会发放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资料图:福州市红十字会在市区街头设立募捐点,接受社会爱心人士的捐助。<a target='_blank' href='http://www.chinanews.com/'>中新社</a>发 刘可耕 摄
资料图:福州市红十字会在市区街头设立募捐点,接受社会爱心人士的捐助。中新社发 刘可耕 摄

  通知要求,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应当依法制定募捐方案,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同级民政部门备案。红十字会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民政部统一或者指定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红十字会应当定期在民政部统一的信息平台发布公开募捐及其使用情况,每年向同级民政部门报送社会捐赠及其使用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通知明确,民政部门依法对红十字会接受社会捐赠及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编辑:史建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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