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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襄阳市襄州区原区长王士金犯受贿罪被判12年

2018年10月25日 23:23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网襄阳10月25日电 (胡传林)近日,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对襄阳市襄州区委原副书记、区长王士金受贿案进行一审宣判,认定被告人王士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7月至2016年6月,被告人王士金在担任枣阳市副市长、中共襄阳市襄州区委副书记、区人民政府区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1305.9万元、美金3万元、黄金1100克,以及玉石吊坠、玉石手把件各1件,以100万元购买的玉石1块。在案发前,王士金因担心被查处,已退还给行贿人人民币339万元、美金1万元、黄金1100克,以及玉石吊坠、玉石手把件各1件。2015年省委巡视组在襄阳巡视期间,王士金为掩盖其受贿事实,让襄州区纪委把其退缴礼金的时间提前至其实际收受礼金的时间,向襄城区纪委退缴了人民币20万元。另外,案发后被告人王士金及其亲属向纪委及检察机关共计退缴王士金涉案赃款人民币844.4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士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索取和收受单位和个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多次索贿,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其因受贿被办案机关调查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其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事实,庭审中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且检举他人涉嫌犯罪的线索,已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退还和退缴了大部分赃款赃物,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故作出如上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士金未上诉,该案已生效。(完)

【编辑:于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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