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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精准问责砥砺政治担当

2019年03月28日 03:12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参与互动 

  以精准问责砥砺政治担当
  ——吉林省开展党内问责工作情况调查分析

  针对之前一些地方存在的“问责泛化滥用,动不动就签‘责任状’、搞‘一票否决’,甚至把问责作为推卸责任的‘挡箭牌’”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问题,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工作报告明确提出,“要扭住主体责任,履行监督专责,实施精准问责,防止问责不力或者问责泛化、简单化。”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和中央纪委决策部署,推动党内问责工作高质量发展,吉林省纪委监委就全省各级党委(党组)和纪检监察机关开展问责工作情况开展专题调研,在摸清底数、找准问题、分析原因基础上,研究提出进一步提升党内问责质效的对策建议。

  党内问责工作坚定有力、规范有序、扎实有效

  吉林省各级党委(党组)和纪检监察机关,聚焦党内问责条例规定的六种情形,对不担当、不负责、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进行严肃问责,推动管党治党责任全面覆盖、层层落实。2018年,全省共问责4个单位党组织、2112名党员干部。

  聚焦政治建设,做到“两个维护”。以党的政治建设统领问责工作,围绕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严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落实,问责党员干部883人次。主要针对统计数据造假行为,问题疫苗案件中涉及的失职失责失察行为,贯彻脱贫攻坚决策部署不务实不扎实行为,落实中央生态环保政策规定中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为,落实中央和省委巡视反馈意见中的表面整改、敷衍整改行为,强化查处问责,督促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把树牢“四个意识”、践行“两个维护”落实到实际行动上、体现在具体工作中。

  聚焦关键少数,彰显制度刚性。严格依照党内问责条例规定,紧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监察组)及其领导成员,把主要负责人作为问责重点,督促他们发挥“头雁效应”,夯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2018年,全省问责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159人次,其中问责厅局级干部36人次;问责一把手183人次,同比增长394.6%,占被问责总人数的8.66%。其中,在被问责的36名厅局级领导干部中,有29人因管党治党不力或在推进重点工作中不担当不作为等问题被问责,占80.5%。省委对19名不担当不作为干部进行组织处理,其中有3名省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因抓党风廉政建设不严不实不细,该监督不监督、该提醒不提醒、该发现不发现,履行监督责任不力,所在单位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造成恶劣影响而被免职。

  聚焦突出问题,拧紧责任螺丝。坚持问题导向,有什么问题就问责什么问题,什么问题突出就抓住什么问题一问到底,强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落实落细。从实施问责的主要问题类型看,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贯彻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占9.4%;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整治“四风”问题不力占13.2%;选人用人问题突出占2.3%;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占5.8%;不担当不作为占19.3%;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突出占21.4%;放纵包庇黑恶势力甚至充当“保护伞”导致侵害群众利益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占2.8%。在严肃问责的同时,加大通报曝光力度,省纪委监委通报曝光3批17起管党治党不力被问责典型问题,各市(州)党委、纪委监委分66次专门通报曝光230起典型问题。

  聚焦目标任务,提升问责效果。从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保障党的事业出发,综合研判、全面考察、有效开展问责工作。一方面,坚持实事求是、责罚相当,把党内问责条例与党纪处分条例贯通使用,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区别不同情况,综合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等多种方式实施责任追究。另一方面,注重关怀信任、保护干部积极性,部分市县制定党员干部履职尽责容错实施办法,对被问责干部及时跟踪回访,开展谈心谈话,促使其打通思想、放下包袱、振奋精神、积极作为。

  党内问责存在一些倾向性问题

  调研发现,有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在实施主体、问责范围、程序执行、认定处置等方面存在一些倾向性问题。

  实施主体单一化。党内问责条例规定党组织是问责决定的主体,党的工作部门也有权采取相应方式实施问责。但目前看,问责工作大多由纪检监察机关启动实施,党委(党组)以及党的工作部门问责相对较少。在一些地方,党委(党组)从未直接作出过问责决定,党的工作部门从未开展过问责工作,完全是纪检监察机关“包打天下”。有的市县反映,在发生问题需要追究干部责任时,当地党委主要负责同志都习惯性地交给纪委办理。究其原因,主要是一些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在思想认识上存在误区,有的“揣着糊涂装明白”,片面地认为问责就是纪委的事情;有的“揣着明白装糊涂”,落实问责工作缺位、失位的背后,是不想问责、怕得罪人的“好人主义”思想在作怪。

  问责范围扩大化。一些地方把不该采取问责方式的问责对象、不适用党内问责条例的一般性工作问题纳入问责范围,导致问责工作在问责对象、问责事项上出现泛化现象。有的混淆直接责任与领导责任、集体责任与个体责任的界限,出现只追究直接责任不问责领导责任,以集体责任掩盖个体责任、以个体责任代替集体责任等问题。这里既有对问责对象、问责事项、责任划分“心里没数”或“人为凑数”的因素,也有政策水平不高,对问责应当问到哪一级、问到什么程度把握不准的原因,还有出于“照顾面子”而“大事化小”,放大自由裁量空间的问题,其实质都是缺乏责任心,贯彻执行中央精神不严不实不细。

  程序执行随意化。基层反映,有的党组织对党员干部采取组织处理措施问责时,仅凭领导一句话就作出免职等处理,缺乏必要的程序性调查;有的党组织在发生事故后考虑到舆论影响,在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未办理问责处理手续情况下就先行公开通报;有的纪检监察机关在实际工作中以纪律审查程序代替问责程序,甚至先作出处分决定后补办问责手续。这说明,个别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在程序执行方面随意性比较大,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问责的严肃性和约束力。其中,既有主观上程序意识不强、对问责程序把握不够的原因,也有客观上一些制度规定不够明确具体,导致执行起来不便于操作的因素。

  认定处置简单化。具体体现为“四多四少”。一些地方针对工作措施不力、工作责任不落实等问题问责较多,对其背后存在的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问题问责较少;在正风肃纪、惩贪治腐、扫黑除恶过程中开展“一案双查”“责任倒查”问责较多,对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在日常工作中的不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行为问责较少;以问题性质、损失程度、社会影响等客观后果为主进行考量较多,对责任主体主动履职情况、担当作为情况等主观方面考量较少;推动工作流于问责基层、把板子打在基层身上、出了问题“一问了之”的情况较多,立足解决现实问题及时跟踪回访、关心帮助被问责干部、推动工作整改和事业发展较少。上述问题说到底还是政治站位和全局视野问题,是如何体现实事求是方针和服务保障发展的问题。

  推动党内问责工作高质量发展

  突出政治问责。把“两个维护”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对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力,违背党的政治路线、破坏党内政治生态,阻碍党中央大政方针贯彻落实、人民群众反映强烈、造成严重后果等问题严肃问责;提升政治站位,对造成问题事故发生或任务不落实、措施不力等表象背后存在的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等问题严肃问责;加强政治监督,督促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落实党内问责主体责任,对工作缺位、失位,该问责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更要严肃问责。

  注重精准问责。在问责对象上抓住“关键少数”,分清直接责任与领导责任、集体责任与个体责任,找准问责方向和路径,对普通党员履职不力、工作失职造成后果的,可以交由纪检机关依党纪处分条例立案审查,给予纪律处分;在问责事项上突出重点领域,围绕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治“四风”、选人用人、脱贫攻坚、环境保护、扫黑除恶等领域,聚焦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加大对不作为乱作为、失职失责问题的问责力度;在责任认定上坚持实事求是,既不随意放大或缩小问责情形,也不擅自抬高或降低问责标杆,既不搞选择性的“舍卒保帅”,也不搞无原则的“连带连坐”;在问责方式上体现综合施策,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综合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等多种方式实施责任追究。

  强化规范问责。规范程序执行,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修订相关制度,进一步完善问责的启动立案、调查审理、审批报备、决定执行等程序,对各个环节的手续、要件进行明确并严格执行,体现科学性、维护公正性、确保严肃性;规范处置标准,着力实现党内问责条例与其他党内法规制度的紧密衔接,实现个案问责与同类多案问责的统筹统揽,坚决避免问责尺度把握不均和问责存在随意性的现象;规范数据管理,以监督执纪问责系统改造升级为契机,进一步完善问责模块,制定并严格执行各级党组织和党的工作部门开展问责情况向纪检机关通报制度。

  务求有效问责。坚持强化问责与教育警示相统一,从中央和省级层面加大问责典型案例通报曝光力度,层层传导压力,持续释放强烈信号,推动形成不敢失职、不敢失责的氛围;坚持强化问责与监督执纪相统一,搞好工作衔接,将监督执纪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问责环节传递,做到早发现、早处置,避免问责成为“马后炮”,给事业带来更大损失和不良影响;坚持强化问责与推动整改相统一,坚决防止就问责抓问责、不计实情过多问责、以问责代替整改等行为,用整改落实的最终成果检验问责实效;坚持强化问责与激励担当相统一,既在提出处理意见时严格区分抓与不抓、教与不教、察与不察、惩与不惩、报与不报,充分考虑责任人主动履职、担当作为情况,又注意发现和肯定问责处理后作风有明显转变的干部和党组织,发挥问责推动干事创业、保障改革发展的正向效应。(吉林省纪委监委研究室)

【编辑:左盛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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