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北京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将覆盖全市 有助交易安全

2016年11月12日 01:59 来源:北京晨报 参与互动 

  北京晨报讯(记者 王萍)昨天,市住建委、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16年12月15日起,东城、朝阳、通州、顺义、昌平、大兴等6区实行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这意味着,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范围覆盖全市。

  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广”的工作思路,近年来,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等部门先后在海淀、西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等11个区提供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服务。此次《通知》将存量房自有交易资金监管范围扩大到全市,相关工作仍继续按照试点各区的资金监管工作要求开展。

  《通知》规定,东城、朝阳、通州、顺义、昌平、大兴等6区,应按照《关于开展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试点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1]276号)、《关于做好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扩大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3]73号)的要求,选择监管银行,开设监管账户,与银行签订监管协议,并委托银行做好资金监管工作。同时,继续沿用试点监管模式,要求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达成交易的,必须经过各区房产管理部门在监管银行开设的监管账户划转自有交易资金;买卖双方自行达成交易的,可协商选择是否进行自有交易资金监管。

  此外,《通知》还明确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通过监管账户以外的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不得侵占、挪用交易资金,不得利用客户资源和信息优势强制提供担保、金融等相关服务。

  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表示,资金监管有利于交易安全,保障了二手房交易双方的资金安全,这是未来的发展趋势。同时,新政明确了通过中介机构完成的交易必须在各区房产管理部门的监管账户划转交易资金,杜绝了中介机构设立资金池。

【编辑:史建磊】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