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武汉:商品房预售不得全款优先选房和拒绝公积金

2017年09月24日 12:41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网9月24日电 据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网站消息,武汉市房管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规范销售行为的通知,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不得以要求购房人一次性付款,或采取一次性付款优先选房等方式,拒绝购房人正常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购房。

资料图:置业顾问向民众推荐商品房户型。 <a target='_blank' href='http://www.chinanews.com/'>中新社</a>记者 韦亮 摄
资料图:置业顾问向民众推荐商品房户型。 中新社记者 韦亮 摄

  通知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不得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企业,以认筹、预订、吸纳会员、购买基金或者理财产品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购房定金、预订款等费用。

  通知还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预售许可证10日内,应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明码标价,“一套一标”,公示销售进度控制表,不得捂盘惜售或变相囤积房源。

  通知提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不得以要求购房人一次性付款,或采取一次性付款优先选房等方式,拒绝购房人正常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购房。

  通知要求,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应享有与一次性付款或其他付款方式选择房源的同等权利。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限制条件或附加条件,确保公平选择房源。

  通知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住房时,应按照武汉市住房限购政策的相关要求,在网签备案系统进行购房资格核查。不得将购房人自行提供相关住房核查资料作为购房的前置条件。

  通知最后强调,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以上违规销售行为的,武汉市房管局将依法责令立即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向社会公示。在整改完成前将暂停项目网上签约和预售资金监管帐户的资金拨付。

【编辑:官志雄】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