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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修改《房产税实施细则》 每半年缴纳一次

2019年03月27日 17:05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网呼和浩特3月27日电 (记者 李爱平)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网27日公布了新修改的《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下称《细则》),该《细则》明确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每半年缴纳一次。

资料图:<a target='_blank' href='http://www.chinanews.com/'>中新社</a>记者 张浪 摄
资料图:中新社记者 张浪 摄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网27日称,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2019年2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记者了解到,该实施《细则》,早在1996年1月1日起就开始施行,期间经过多次修改,此次修改后的实施《细则》于今年3月份开始正式实施。

  该实施《细则》共分为八条,其中最受民众关心的是,该《细则》的第三条和第五条。

  其中第三条规定,房产税采用从价和从租两种计征办法。从价计征的,每年按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后的余值的1.2%征收房产税。2019年1月1日到2021年12月31日,前款规定的房产原值一次减除比例暂由10%调整为30%。从租计征的,每年按房产租金收入的12%征收房产税。以折旧形式使用房产的,按从价计征办法征收房产税。

  该《细则》第五条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每半年缴纳一次。具体缴纳时间为每年5月和11月。注销的纳税人,应当在注销当月缴清房产税。(完)

【编辑:杨维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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