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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辽宁部分地区电信企业实施垄断行为被查处

2017年03月16日 17:24 来源:新华社 参与互动 

  新华社北京3月16日电(记者安蓓)记者16日从国家发展改革委了解到,近期吉林、辽宁两省物价局分别对吉化集团信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中国联通丹东市分公司、中国联通长春市分公司、长春一汽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等电信企业实施垄断行为进行调查,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吉林省物价局查处吉化集团信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吉化集团信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其业务范围涵盖小区内(只有其一家提供宽带服务),要求只办理宽带业务不使用固话业务的宽带用户,必须缴纳每月5元的停机保号费,否则不予办理宽带业务,违反反垄断法相关规定。吉林省物价局对该公司没收违法所得528230元,并处上一年度相关市场销售额5%的罚款,计295710.75元,经济制裁共计823940.75元。

  辽宁省物价局查处中国联通丹东市分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达成实施纵向垄断协议案。经调查,中国联通丹东市分公司在经营宽带业务时,要求消费者指定一部固定电话作为承载或付费电话,以实现固定电话与有线宽带的捆绑,构成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固定电话业务的垄断行为。同时,该公司作为基础电信运营商,在向丹东有线电视公司出售带宽时,以签订合作协议的方式,固定了丹东有线电视公司向终端家庭用户出售有线宽带产品的种类和价格,限制了丹东有线电视公司在终端用户市场上的竞争能力。考虑中国联通丹东市分公司在做出处罚决定前积极整改,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辽宁省物价局对该公司两项违法行为分别处上一年度相关市场销售额1%的罚款,共计671559元。

  吉林省物价局查处中国联通长春市分公司与长春一汽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实施横向价格垄断协议案。中国联通长春市分公司与长春一汽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中国联通长春市分公司使用长春一汽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线路资源,在其指定小区开展宽带业务时,使用相同的宽带单产品资费标准,完全排除相关市场竞争,违反反垄断法相关规定。吉林省物价局对中国联通长春市分公司和长春一汽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分别处上一年度相关市场销售额5%的罚款,共计27920.60元。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强调,电信企业应依法合规经营,不得违法实施垄断行为。国家发改委及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将进一步强化对电信行业的监管力度。同时,欢迎经营者和消费者通过12358价格监管平台,举报有关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问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编辑:左盛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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