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及时通报三胺乳品是政府职责——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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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华时报:及时通报三胺乳品是政府职责
2010年01月07日 09:08 来源:京华时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上海熊猫乳品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三聚氰胺超过国家标准的乳制品受到查处。令人意外的是,相关查处早在2009年4月已经进行,可直到当年12月31日才向公众通报。对此,质检总局执法督查司副司长严冯敏回应称,该案件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犯罪的一个个案,在查处过程中确认涉及刑事犯罪,便移送到公安部门进行立案刑事侦查。被问及为何“不能当时就通报”时,严冯敏称“那是个个案,司法有司法的程序。”

  回应总比不回应强,回应起码是一种姿态。但关于熊猫三胺乳品的上述回应回避了问题实质,显然不能令公众满意。

  民生问题无小事,食品安全非个案。食品问题关系到老百姓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再是个案也不能轻率视之。再说三聚氰胺事件并非个案,此前,陕西金桥乳业公司已经被查出问题奶粉,至于三鹿奶粉事件更是震惊中外。这些食品安全问题都与三聚氰胺有关,怎么是个案呢?个案之说,令人感到失望。

  至于所谓“司法有司法的程序”,就更让人看不懂了。公众希望知道的是熊猫乳品牵涉的三聚氰胺问题。也就是说,相关部门需要及时通报的不是上海熊猫乳品公司的罪与非罪,而是通报该公司生产的乳品有无质量问题。这是行政责任,不是司法责任,拿司法程序说事,显然是回避问题本质。其实,即便该案进入了司法程序,也没有理由不及时向公众公开,因为这个案件本身并不涉及国家机密。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明确规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则明确规定,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也规定,行政机关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由是观之,及时公布熊猫公司生产的乳品含有三聚氰胺,是政府的职责。

  三鹿事件教训沉痛,我们不能一错再错。(王石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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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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