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管齐下,才能让电动自行车成为安全出行的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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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骑车族到驾车族,从管理部门到坊间人士,连日来,本报有关国家四部委发文整治“超标”电动自行车的报道引起了越来越多人的关注,围绕着电动车“禁”与“限”的话题,人们展开了一场关乎电动车“生死存亡”的论战。
也有人提出,时下直线上升的电动车事故固然与包括车速、车重等在内的电动车自身性能有关,但不能否认,事故的高发更多还是起因于骑车人“不守规矩”的骑乘行为,因此,在电动车行业新标准“一时难产”的现有形势下,进行切实有效的“多管齐下”就显得尤为必要——骑车人管住自己,管理部门对电动车交通违法行为从严惩治,生产企业严把源头关,唯有如此,才能让电动车这种绿色环保的交通工具不至于在非议声中骑进“死胡同”。
电动自行车“大事记”
1995年:第一辆电动自行车走出清华大学实验室。
2002年7月31日:北京“禁电”:电动自行车临时牌证有效期截至2005年12月31日,期满后不再核发、换发并禁止上路。
2003年6月:福州、珠海、海南等多地相继“封杀”电动自行车。
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法》实施,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划入非机动车范畴。
2005年12月31日:北京取消“禁电”,执行目录管理制度,列入目录车辆核发牌证。
2009年10月:“电摩国标”颁布,拟于2010年1月实施,因技术指标与电动自行车无缝对接,引发两标之争(电摩国标与电动自行车国标)。
2009年12月16日:国家标准委员会发文,“电摩国标”暂缓实施,两标之争暂时平息。
2011年3月18日:公安部、工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四部委联合发文整治电动车,“超标”电动自行车禁止生产、上路,限期淘汰在用的“超标”车。
2011年5月:深圳等地出台“禁电令”,骑电动自行车进入限行区域者,将被罚款200元。
现实困境
身份尴尬 让执法“不给力”
“强烈赞成对电动车进行严管重罚,让‘超标’车坚决退出历史舞台。每到早晚上下班高峰期,行车道上跑的电动车铺天盖地,把机动车挤得都快‘没地下脚’啦!”
“机动车闯红灯会被拍照,还可能被民警现场处罚,可电动车闯红灯为啥就没人管?”
“大街小巷、主次干道上,哪条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上停的没有机动车?是这些随意占道的机动车,没有给电动车留出路!”
以此次国家四部委发文整治“超标”电动车为契机,连日来,坊间有关电动车是非争议的“口水战”,此起彼伏。从声声争议中,我们不难看出时下电动车出行管理中存在的尴尬与无奈。
据一位长年在一线执勤的民警介绍,作为一种新事物,电动自行车面世之初,国家并没有相应的管理标准,对于其在上路出行中所应遵守的相关规定,交管部门一直是约定俗成地套用非机动车的出行标准,直到2004年《道路交通法》明确将符合国标的电动自行车纳入非机动车管理,但对于“超标”电动车如何监管,只有国标中“禁止上路”的硬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