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科院工业经济研究所工业发展室主任赵英认为:以上政策的制定,说明了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化的深入,促使政府机构在考虑更加细致、具体的政策。但这类政策的有效性又让人有几分疑虑。
首先,如果设置这类规制后,有关跨国公司只是在我国组装新能源汽车整车,并同时进口关键零部件,怎么办?我国在汽车零部件关税进口方面的关税已经不是有效保护关税,况且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在实物上表现为电池、电机、电子系统等,难以纳入汽车零部件纳税范畴。
其次,这些零部件从分量上并不太重,运输成本不高,再加上跨国公司一定会作为核心能力予以保存,如果不能独资或控股,长期进口是符合战略利益的。
再其次,如果出现合资的中方只是金融资本或商业资本,即便占有了50%的股比,又能如何?实际控制权还是外方掌握,也学不到技术。只不过帮助外方卖产品而已。
他认为,实际上这些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已经不在传统汽车工业内,分别属于电池行业、电机行业、电子行业。这些产业的企业是否有能力与合资方分庭抗礼?合资后的商业模式又是什么?有待观察。“鉴于以上担忧,我认为政府部门在制定有关政策时,还可以进一步细化,想得周全一些,以便有效操作”。本报记者苏利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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