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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业务专家司法新论:写好法律文书是法官内在要求

2015年09月08日 10:01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 

  创作法律文书是法官对法治时代的职业贡献。让我们认真写好每一份判决书,让法官群体的睿智和哲思在法律文书中熠熠生辉,让我们用优秀的法律文书展现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法律信仰和法律精神。

  法官的职业特质究竟怎样体现?法官应该拿出什么样的思想和华章奉献给这个正在建设法治中国的伟大时代?我们撰写的每一篇法律文书能不能成为诠释法治进程的最佳解说和记录?如何让法官群体的思想在法律文书中熠熠闪光?怎样在法律文书中体现和展示我们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睿智与哲思?发展的时代、转型的社会、阳光的司法、权利思想与问责意识不断增强的社会公众期盼我们写出什么样的法律文书?这些问题值得我们每一位法官深思。

  笔者认为,法官是运用审判艺术将普遍化、抽象化的法律转变为能够适用于具体案件、富有生命与活力的法律职业。如果可以把法官的技艺称之为一门将理性的法律条文转化为程序与技巧的艺术,那么我们就有理由认为主导诉讼的法官是通过审判案件融合理性的法律、条文的法律与生活的法律的艺术家。通过法律文书这一法律职业人创作的艺术作品和载体,法官将已经出现的各种社会利益冲突恢复到有序的状态,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定分止争,树立法律的信仰与法治的权威。中国法院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每一篇法律文书都是阳光司法中法官司法裁判的艺术作品。为提高这些艺术作品的价值,为使法官群体创造的作品都能成为法治时代的艺术珍品,我们在写法律文书时,就不能只限于制作和写作,还应当用心去创作,创作法律文书是法官对法治时代的职业贡献。

  如果我们清醒而透彻地认识了法官的职业特性,我们当然会对法官群体应当创作出什么样的作品而有一个更明确的期待与追求。法治时代和阳光司法要求法官具有专门的法律知识背景和相对完整的法律知识结构,掌握并纯熟运用司法审判技能,要求法官具有自觉地不断吸纳新的法律知识、进行自我知识更新的能力,更要求法官具有透彻理解和分析社会现象和法律现象、进行创造性思维的意识和能力。作为法官,不仅要有进行法律思维的技能,还应该在法律思维的基础之上养成复合型法治思维的独特思维习惯。法官要在法律思维的同时兼顾政治思维、道德思维、文化思维和经济思维,法治时代的法官应当具有复合型法治思维能力,这些都直接从法官群体所撰写的法律文书中体现出来。

  法官职业是一个需要持续学习、研究和创新的职业,而法律文书的创作是这个职业永远的试卷。写好法律文书是法官职业的内在要求,法律文书创作水平的高低是衡量法官职业水平的标尺。理解了这些,才能深刻理解和认识法官精心创作优秀法律文书这一艺术珍品的劳动价值。当社会公众苛责当代中国法官群体写不出超越先贤和西洋法官的优秀法律文书时,笔者以为大家都忽略了司法机制对法官个体创造性的压抑和遮蔽。这不是托词而是事实,因为,目前法官科层级管理模式和案件审理的法律文书行政审签管理制度的弊端,在不同层面和层次影响着法官的法律文书创作水平。

  我国历朝历代诸如白居易、苏东坡等“法官”先贤们之所以能写出流传千古的妙判,一方面,得益于他们都有历经多年层层科举考试的写作磨炼经历,并有一定从政经验和职业背景,还有集文学家、法学家、政治家素质于一身的综合性职业素养和底蕴;另一方面,他们在审案时没有背后的“院庭长”把关审签制度约束,而且有类似法官助理的师爷、衙役等专业人员辅助,案件的程序、实体处理和文书签发完全由自己做主。所以,他们有自主创作妙判的主观能动性和积极性,他们创作出来的妙判至今仍文采飞扬,脍炙人口,传诵不绝。

  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在任命前基本上都有法律行业几十年执业经验,法官都具备非常丰富的表达法律观点和分析裁判理由的法律文书写作技能,而且西方司法体制中也没有法官背后的“院庭长”法律文书审签把关制度。因此,英美法系国家法官在制度设计时就具备自主发展其法律文书写作能力的优势。这就是英美法系国家许多法官精彩的法律文书被载于史册,影响法治进程、展现法律精神的缘由。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的系列司法体制改革举措,就是要彻底变革体制和制度的流弊,让制度焕发新的活力。“员额制”“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和“倡导院庭长办案”等司法体制改革的目的,就是要遵循司法规律,改变院、庭长在幕后听汇报审签文书的陈旧管理制度,让院、庭长回归审判台履行法官办案职责,让法官更好地自主办案和创作法律文书,用高质量的法律文书完成法官对法治时代的贡献。

  司法体制改革刚起步,我们就欣喜地看到了司法制度改革和法治理念进步引发的法律文书创作优秀成果:在新媒体上热传的“于德水盗窃罪判缓刑案判决书”被社会公众誉为“最伟大的判决”,这起由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院长万翔创作的“惠阳许霆案”判决书得到社会公众的广泛赞誉,万余字判词瞬间流传于全国亿万公众的微信、微博、QQ和博客,各大网站和主流媒体也迅速采访、报道、转载、传播。社会公众用“最伟大的判决”肯定我们的基层法官在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进程中开始追赶和超越先贤了。

  “最伟大的判决”文书的褒奖赞誉余热尚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创作的“无罪判决书”又再一次用优秀法律文书拨动了整个法律职业共同体和亿万社会公众渴望公平正义的心弦。这份无罪判决书创造性地用情理法兼容的说理判词,让民众深深懂得了刑事案件审判中无罪推定原则对于扼制冤错案的重要性,同时也深刻讲明长期以来“疑罪从轻”办案理念的谬误所在。这份文书笔者第一时间在微信群里转发,很快就得到100多位法官的点赞和回应,一位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中院副院长由衷赞叹这份法律文书情理交融的说理风格。虽然司法体制改革起步较晚,但笔者仍然固执地坚信,体制改革释放出巨大的制度能量,必将激活法官群体无穷的智慧、激情和动力,我们的法官群体之中一定会继续有人不断写出脍炙人口的美文妙判,也一定会写出更多的完善立法建构、推动法治进程、载入法治史册的美妙判词。这也是笔者锲而不舍地提出裁判文书创作理论的原始动因。

  思想是人世间最宝贵的东西,是人世间“最美丽的花朵”,思想具有涵盖人类一切价值的含量和特性。在审判实践中,法官是成为机械地运用法律的法匠,还是通过解释法律、发现法律的方法而创造性地适用法律,抑或是法官自我创设可适用的法律规则?特别是在法律存在漏洞的情况下,法官如何运用法律职业者的睿智和哲思来正确地适用法律、公正地审理裁判案件,是现代法官都必须面对的课题。法官的思想应当在判文说理部分闪光,这是法官群体的理想和追求。

  让我们认真写好每一份判决书,让法官群体的睿智和哲思在法律文书中熠熠生辉,让我们用优秀的法律文书展现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法律信仰和法律精神。让法官创作的判词珍藏于法文化神圣的殿堂之中,让法官群体的法治思想在法律文书中闪光,用法官的心证和创意去创作美妙判文,这是法治时代赋予法官不可推卸的历史责任,也是法官对法治时代的伟大职业贡献。

【编辑:孙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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